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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洋大臣
释义

清官名。全称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又称南洋通商大臣。清末专管南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交涉、通商、海防等事务的钦差大臣。《南京条约》订立后设置,称五口(广州、厦门、上海、宁波、福州)通商大臣,由两广总督兼任。咸丰八年(1858年)改由两江总督兼任,一度曾由江苏巡抚兼任。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详见“关洋大臣”),并沿鸦片战争以来旧例,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驻上海,管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及潮州、琼州、淡水各通商事务及各项“洋务”,由江苏巡抚兼任。后改称南洋通商大臣。同治四年(1866),以两江总督李鸿章兼任。其后江督例兼遂成定制。同治十二年(1873年)以后两江总督兼任成定例。先后由湘系集团的曾国藩、曾国荃、左宗棠、沈葆桢、刘坤一等专任40余年,职掌除交涉、通商、海防外,还训练南洋海陆军,兴办工矿交通事业,但局限于两江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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