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作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宁市作家协会是南宁市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团体。简称南宁市作协,南宁市文联主管。1951年12月成立。凡在自治区(省)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文艺评论者,或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会员多数是报刊编辑、记者、宣传文化部门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等。原称南宁市文学工作者协会,1993年8月改名。召开过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底有会员256人。 协会章程总 则 第一条 南宁市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南宁市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南宁市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宁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南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本会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会组织和推动我市文学评论和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切实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积极发现和培养我市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九条 本会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注重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条 本会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各种群众文学社团和刊物,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予以帮助。 第十一条 本会在爱国、进步的原则下,加强和市内外的一切新老作家,包括归侨作家和港、澳、台作家的联系和团结,不断扩大文学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推进文学交流,积极参加全国各地的文学活动,加强同全国各省市作家的联系和团结。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自治区(省)级和市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者,或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县、区文联、作协、文协推荐,经本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细则讨论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由理事会制订。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广西作家协会会,办理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凡外省、市的作协会员迁来我市者,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被选举和罢免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享受本会福利等权利。 第十六条 凡被批准入会者,应及时缴纳会费。会费收缴办法为一届一次性缴完,即五年缴纳一次,共200元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的人身自由、著作权和其他合法经济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有严重抄袭行为或因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市直、各县区会员分别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秘书处为常设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幕后,必要时,经过规定程序,可增选理事、副主席和主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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