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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于2003年3月成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市场营销策划、经纪中介、房屋拆迁、装修装饰等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目前已有会员单位约330家,其中,副会长单位于6家、常务理事单位11家、理事单位9家、基本会员单位约300家。

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 承办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方面的各项工作;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 收集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四) 组织会员单位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五) 培训房地产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和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 组织行业横向交流,发展同全区、区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会员服务

1、行业维权

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将政府的调控重点和政策取向准确地传递给企业,同时也将企业的要求和反映较为强列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反映。利用房协自身的优势在市场各方主体之间搭建起对话和交流的平台,沟通开发企业与政府、社会、群众的联系。

2、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2005年,协会开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活动,向广大会员单位发出诚信倡议,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积极鼓励企业诚实守信、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氛围。

3、市场研究与研讨会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近几年,国家在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协会积极搜集整理有关文件,编辑成册,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和发放,并通过研讨、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

4、考察交流与专业培训

会员将优先并享有优惠参加我会组织的培训和国内外考察活动。我会可协助会员联系省内外楼盘参观、与相关企业和行业交流。

培训项目有:

房地产报建程序培训;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规避与纳税筹划技巧培训;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培训;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会员管理

1、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3、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我会活动、接受我会提供的服务;

(2)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我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取得我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4、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我会章程;

(2) 执行我会决议;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维护我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5) 向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4)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6、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我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我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如不遵守我会章程,将由我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南宁市房协。英文译文:The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Nanning City(英文缩写 REANC)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南宁市房协是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市场营销策划、经纪中介、房屋拆迁、修建装饰等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宝路翠园巷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方面的各项工作。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房地产展销会、交易会,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五)培训房地产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和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组织行业横向交流,发展同全区、区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为会员单位有偿代办资质申报、项目报建、年检初审等手续及提供必要的服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市场营销策划、经纪中介、房屋拆迁、修建装饰等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收缴会费,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由理事单位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下接受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年9月26日南宁市房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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