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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陵县国土资源局
释义

南陵县国土资源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职责。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土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工作;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制定和实施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交易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更新管理;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延续、变更审批登记;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查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和核销管理;依法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全县矿山无证勘查、超层越界、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监督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预报和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县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责任。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负责办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全县矿产资源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

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督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信息综合、科技交流、新闻宣传;负责局系统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拟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和信访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法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耕地保护与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县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审核,审核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审批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审核修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指导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验收复垦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审核用地报批涉及的规划、耕地占补及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三)土地利用和地籍测绘管理科

拟订全县土地供应的具体规定;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方案;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土地收储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划拨和镇、村用地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制定全县的基准地价;负责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负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细则;组织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并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县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图编制工作,负责初审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初审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办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上报、审批,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依法组织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对防灾工程的设计、勘查施工、质量监控成果验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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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