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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是由医药研发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科研机构、医药高等院校、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医药技术贸易、医药投融资机构等从事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国际技术贸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一个集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非营利性医药研发外包型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信息沟通,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协会成员之间医药研发服务外包资源的优化和配置;顺应国际医药研发服务外包的潮流,整合南京地区在医药研发、人才、技术、智力、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实现政府及协会企业的共赢,共同开发市场,吸引国际订单;提高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服务外包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服务外包的产业化和国际化。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 通过协会平台,与南京市科技、经贸、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为政府制定医药研发外包政策和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 加强协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整合并利用南京地区的医药研发外包资源,建立良好的医药研发外包规则,降低医药研发外包的成本与风险;

3、 推动南京地区医药研发外包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医药研发外包的发展;

4、 建立南京地区医药研发外包的成果评估体系,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评估、市场评估、政策分析、价格评估、生产工艺评定、财务分析、风险管理等,为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5、 建立南京地区医药研发外包技术经营与管理的信息系统,如政策法案、医药研发外包前沿动态、成果库、医药研发外包价格行情等,为协会成员提供最新信息服务;

6、 加强南京地区医药研发外包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医药研发外包的技术合作、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

7、 加强协会成员医药研发外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8、 开展医药研发外包经营管理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人才培养。

会员管理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会员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1、成员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或其内部机构(部门);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医药研发的技术研究、技术经营、技术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长和优势。

5、在医药研发或医药产业价值链上有承接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需求。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申请:申请入会企业应在网站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2、审核:协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审核入会申请材料,符合入会条件的即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3、通知: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批准入会的申请单位成为新会员。

4、缴费:新会员按通知规定交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书、章程和会员手册。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各会员单位需推荐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工作联系。

1、联络员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工作勤奋,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有活动能力。其工作岗位要求相对稳定,了解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2.、联络员工作职责:担负所在单位与协会的联系工作;协助协会组织开展活动;落实所在单位缴纳会费事宜。

第七条 协会定期对联络员进行交流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了解。

第八条 建立奖励机制。协会对会员单位会籍进行管理,根据会员单位经营情况和对协会工作配合情况,表彰和奖励优秀的会员单位和联络员。对违纪会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包括:停止服务、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协会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如协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开发计划、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易业务规范等;

3、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如每年一届“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交易会”、 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业务培训、技术评估等;

4、建设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网站,免费获得协会内部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市场最新信息,免费信息发布等;

5、免费获得《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刊物(月刊)及信息发布;

6、优先获得本协会成员提供的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7、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2、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根据协会有关要求,按规定交纳会费;

4、按照协会所制定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交易规范等提供优良服务;

5、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本单位(部门)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交易结果等情况;

6、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会费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收取范围:协会全体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协会确定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员单位: 1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长单位:70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办法:

1、按年收取会费,上半年入会的收全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的收半年会费。

2、协会的会员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专有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时间和方式:

1、每年的三月初由协会秘书处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缴纳会费通知”后的两周内,将会费缴纳到协会(即转账到帐或现金、支票交到协会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会费后及时开据发票。

2、两周后未到帐的,协会秘书处将发出“催缴会费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催缴会费通知”后的二周内将会费缴纳到协会(即转账到帐或现金交到协会财务部)。

3、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或者特别困难,无法缴纳会费的,应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沟通,秘书处将酌情给予延长缴费期或减免,保留其会员资格。

4、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收到“缴纳会费通知”后的两周内,将会费缴纳到协会(即转账到帐或现金、支票交到协会财务部)。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不缴纳会费,视作自动放弃常务理事会员资格,保留其理事会员资格,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不缴纳会费,视作自动放弃理事会员资格,保留其普通会员资格,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普通会员单位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回会员证,并在会员中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经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社团办、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年检时向区社团办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条 接受会员对协会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手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手册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

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中文名称:南京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Nanjing Pharmaceutical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缩写:NCRO。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医药研发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科研机构、医药高等院校、医药科技开发公司、医药技术贸易、医药科技中介、医药投融资机构等从事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中介、国际技术贸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一个地方性、非营利的工商服务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信息沟通,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协会成员之间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顺应国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潮流,整合南京地区在医药研发、人才、技术、智力、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实现政府及协会企业的共赢,共同开发市场,吸引国际订单;提高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详细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15栋三楼。

第二章 功能与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包括:

(一)以协会集体的方式,与南京市科技、经贸、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为政府制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政策和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加强协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整合并利用南京地区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资源,建立良好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规则,降低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成本与风险;

(三)推动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协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业务规则,促进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发展;

(四)建立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成果评估体系,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评估、市场评估、政策分析、价格评估、生产工艺评定、财务分析、风险管理等,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服务;

(五)建立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经营与管理的信息系统,如政策法案、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前沿动态、成果库、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价格行情等,为协会成员提供最新信息服务;

(六)加强南京地区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国际合作,开展国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的技术合作、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

(七)加强协会成员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助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八)开展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经营管理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人才培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或其内部机构(部门);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医药研发的技术研究、技术经营、技术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长和优势。

(五)在医药研发或医药产业价值链上有承接医药研发与技术服务需求。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须附单位(部门)简介、主要医药研发业务范围、主要业绩和优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如协会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开发计划、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易业务规范等;

(三)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如每年一届“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交易会”、 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业务培训、技术评估等;

(四)建设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网站,免费获得协会内部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市场最新信息,免费信息发布等;

(五)免费获得《南京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刊物(月刊)及信息发布;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成员提供的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根据协会有关要求,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按照协会所制定的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技术交易规范等提供优良服务;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本单位(部门)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交易结果等情况;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协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审批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方案;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制订协会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易规则与服务信用制度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缺席时代行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类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医药研发技术服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会费;

(二)接受会员单位或外单位的赞助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费用使用

(一)协会理事会及成员大会费用贴补;

(二)协会网站建设与维护;

(三)协会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四)协会组织国际医药研发技术服务考察活动费用贴补;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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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