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机构职能(办公室 干部人事处 综合处 法官培训处 监察室 机关党委 研究室 司法鉴定处 宣传处 司法警察支队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技术处)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监督庭) 法院概貌南京地处我国东部沿海,长江中下游中心,面积6597平方公里,人口545万,是江苏省的省会,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近年来,南京发挥科技、文教事业发达和沿江、近海优势,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已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滨江城市。 1949年,南京解放,同年6月1日成立南京市人民法院。新设立的市人民法院管辖全市一审刑、民事案件。随着《共同纲领》颁布,全市人民司法审判制度逐步创设。1955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市法院改组成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简称市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刑庭、民庭、经济建设保护庭、执行处、人民接待室和秘书室。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法律的颁布,审判工作迅速发展,审判观念发生变化,审判质量、效率有所提高。这期间,市法院在审判中采取"应急"、"保全"、"抢修"等措施,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审判经验,被最高法院推广,在全国产生积极的影响。 1985年,全市法院提出"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审判方针,使审判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市法院经济审判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1987年,开始试办行政诉讼案件,标志着全市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年,针对罪犯趋向低龄化特点,市法院成立少年犯合议庭,全市少年犯审判走在全国前列,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好评。 90年代初,全市法院结合审判探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途径,普遍开展"庭校共建"、"庭厂共建"和"庭街共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法院把司法建议列为评定工作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1992年,市法院推广鼓楼区法院创办婚姻家庭学校的经验,挽救一大批濒于破裂家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1994年,市法院在全国首创的利用电视直播形式向公众展示开庭审理案件实况的电视栏目《法庭传真》诞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响应和支持,曾获全国法制类节目评比最高奖项"金剑奖"。年,市法院推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确立全市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措施,同时,普遍实行聘请廉政监督员制度。 90年代中期开始,全市法院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市法院和玄武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经过改革实践,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得到锻炼,办案效率和质量初见成效。90年代中后期,围绕全市经济发展总体部署,市法院把审理企业破产、兼并案件作为经济审判重点,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及时依法审结一批破产兼并案件,推动南京企业产业资本结构的优化组合。 1996年,市法院在江苏省法院系统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庭,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1999年,市法院制定《审务十公开》规定,在全省率先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和"合议庭成员任职资格制"改革措施,在全国法院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市法院总结审判方式改革经验,在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取得突破性成果,推出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被江苏省高级法院誉为"开全省证据规则之先河","必将为全省法院在证据规则方面提供有益的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全市法院坚持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推进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强化审判管理为手段,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拓宽审判领域,不断加强法院制度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年来,通过推进审判组织机制改革、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及司法手段现代化改革,基本实现了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专利、期货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多起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公报刊用。结合办案实践,司法调研在全国法院系统处于先进行列,连续六年被评为全省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为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法庭建设有较大的改善,市中院新建的综合大楼已破土动工;不断强化计算机在法院工作中的运用,在全省率先制成电子卷宗。基层法院局域网全部建成,法院办公初步实现了现代化。 2002年机构改革后,南京市法院下辖以下十三个基层法院: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法院。1993~200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27.54万件,审结27.45万件,分别占1949~2001年受理、审结案件总量的48.29%和48.65%。200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1875件,结案68458件,为南京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跨入新世纪,全市法院肩负着深化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任。司法公正和效率不仅是亘古不变的永恒主题,更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全市法院将一如既往地以"公正效率"主题统揽全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以努力促进有中国特色的良性法律秩序的实现 机构职能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承办、督办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机关公务接待活动;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编辑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等;负责本院宣传报道和人民法院报南京记者站、“南京审判网”网站的工作;负责院机关档案、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安全警卫和保密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文电收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干部人事处督办院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任职资格考试、法官等级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机关人事档案和岗位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综合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协同考察协管干部人选,提出任免意见;组织指导全市法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全市法院新进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院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书记员和其它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法官培训处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员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组织安排;负责本院法官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 监察室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查处对区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等。 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党群工作。 研究室组织开展司法调研活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承担史志、年鉴等编纂工作;负责《金陵法苑》的编辑、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法院学术交流、论文研讨活动;承办法官协会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调研工作。 司法鉴定处审理涉及人身伤亡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或复核鉴定;对本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鉴定;承办死刑执行的勘验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办理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宣传处负责宣传上级法院、市委和市法院党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市法院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安排在全市法院系统的采访;负责《人民法院报》南京记者站和《江苏法制报》南京通联站的建设;负责市法院局域网站和南京审判网的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支队。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组织、管理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犯的押解、看管、执行死刑工作;承担法律文书送达、法庭警卫、值庭和拘传、搜查工作;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等。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技术处)负责本院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各项经费收支、办公用品、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院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武器、弹药和服装、车辆、设备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购置、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市法院办公自动化建设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办公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立案庭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根据职能分工转交有关庭审理;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和审限跟踪;审查申诉、申请再审,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办理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和管辖权争议、延长审限等请示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调解;承担诉讼费用收缴的有关工作;负责信访接待以及对下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接待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指导全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审理、办理其他相关的刑事审判事宜。 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对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审理、办理其他相关的刑事审判事宜。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办理其他相关的民事审判事宜。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第一、二审房地产、不动产相邻关系、邻地利用权、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对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审理、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事宜。 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第一审和由本院受理再审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办理其他相关的民事审判事宜。 审判监督庭审判本院已经生效、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法院地址地址:广州路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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