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文物局、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有关文化事业发展、广播影视管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原市广播电视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承担文化综合执法的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加强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3、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 4、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 5、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动漫产业、网络游戏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6、加强统筹城乡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深化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承担管理文化艺术事业的责任,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承担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的责任。 (四)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城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文化、广播影视重点设施和图书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指导、推动社区和农村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承担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的责任;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加强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监管,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播出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报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广播影视节目安全播出,负责对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七)承担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和著作权管理的责任。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八)承担对印刷业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管。 (九)承担文物保护的责任。拟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物发掘和文化遗产保护及研究工作;指导博物馆事业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文物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十)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一)承担文化综合执法的责任。 (十二)负责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科技信息建设,指导相关科技研究和开发。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文化交流、宣传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保卫处) 承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督查、目标考核、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要会议、活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文化拥军工作;负责本机关、直属单位及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联系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社团。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和文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区县和直属单位文化法制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基建处) 配合相关部门拟定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业经济政策;拟定并监督实施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和本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行业综合统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并指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管理本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市文化、文物重点工程建设。 (四)艺术处 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本市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布局,协助艺术事业单位和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指导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对优秀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扶持;指导重大文艺活动和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本市艺术教育、艺术培训、民营剧团和民间职业剧团等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农村文化发展处) 组织实施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本市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古籍保护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推动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组织、协调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社会文化社团活动。 (六)文化产业处 组织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的相关工作;协助编制文化产业项目指南和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负责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统计、分析与评估本市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负责建立健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档案;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科研项目的推广;联系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南京动漫行业协会等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 组织实施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各类文化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承担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本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统一行动;负责法律规定的市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上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年检工作;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负责本市出版物市场中经销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的审查工作;负责对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本市各类读书节和书市活动,联系本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学会;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化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新闻出版管理处 组织实施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类出版物、记者(证)、记者站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出版物内容的审读;负责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责市属出版单位选题的规划和审核工作;负责创办报纸、期刊及设立驻本市记者站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及信息化、标准化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广新闻出版科技成果的运用;指导新闻出版单位推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相关国际标准;联系市属新闻出版行业协会。 (九)版权管理处 归口管理本市著作权工作;组织实施版权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著作权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组织著作权的法律咨询、鉴定服务和培训;负责推行软件正版化工作;联系市版权行业协会。 (十)印刷业管理处 负责对印刷行业的监管;组织实施印刷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规定的市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上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本市印刷企业的年检;负责印刷产品的质量监督;联系本市印刷行业协会。 (十一)广电技术管理处 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发展规划,检查、指导本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检测监管网的规划和审核,并指导其建设与开发;负责审核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台站设立,负责播出前端的管理;负责街镇、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市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道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多功能业务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各类应急调度指挥和技术保障;管理本市广播电视设施迁建;负责本市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管,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负责本市广播电视科技成果的评审及推广应用。 (十二)广电社会管理处(网络安全监督处) 负责本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视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和内容监管;负责本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电视节目接收的管理;负责本市境内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的许可审批、审核工作;负责本市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设施施工单位的监管;负责本市广电影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管;负责本市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管理,承担广播影视播出机构节目的进出口审核、申报工作以及各类节目制作、交流、交换、交易、播出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公共视听载体(户外大屏幕、车载、电视等)播放视听节目的管理;负责本市广播影视广告播放的管理;负责本市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三)广电宣传管理处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电视文艺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方案;负责推进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改革;指导市、区县播出机构的重大宣传工作;审批群众协助的直播类节目;负责对本市传媒机构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进行指导、监管;负责开展广播电视收听收看和节目评议工作,组织管理本市广播电视节目评奖活动;负责对本市播出机构违规播出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管;联系广播电视学会;指导广播电视报社新闻宣传工作。 (十四)对外文化交流处(港澳台文化交流处) 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负责对外文化贸易;监督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计划;承办本市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负责本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五)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非物质遗产保护处) 组织实施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本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和保护修缮工作;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审核推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事项;负责本市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地下文物考古勘探、发掘与保护工作;负责对涉及到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五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地下文物保护的审批;负责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基础资料和文物四有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区县文物管理工作。负责与文物保护相关部门、行业的协调工作。 (十六)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共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博物馆、纪念馆建设;负责博物馆设立的审批、博物馆的登记和年检;组织开展公共博物馆馆藏文物登记、定级和建档工作;组织协调公共博物馆馆际交流与合作;按有关规定对文物流通市场进行监管,负责馆藏三级品以下经营鉴定。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联系博物馆行业学会。 (十七)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和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文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评审和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干部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员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会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在监察室挂牌。 四、人员编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3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书记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4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25名。 五、其他事项1、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开展文化综合执法(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2、所属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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