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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实现担保行业自律管理和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南京市内众多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的中小企业融资合作平台。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京市金融办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国际行业管理惯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努力促进我市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与南京经济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国际交流及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

协助具备资信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等社会中介服务;

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提供推介服务;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担保创新、风险控制、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培训、考察等担保配套服务;

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

协助政府部门及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准

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建立信用担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训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协会章程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Guarantee association of Nanjing,英文缩写:GANJ。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呼声,为会员服务,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国际行业管理惯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努力促进我市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与南京经济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构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501号通服大厦15楼A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国际交流及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

(一)协助具备资信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等社会中介服务;

(二)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提供推介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担保创新、风险控制、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培训、考察等担保配套服务;

(五)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协助政府部门及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七)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建立信用担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训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可以为单位或个人,包括:

1、全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

2、其他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典当机构、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3、与企业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4、业内或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

以上各类信用担保及与信用担保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第九条 本会会员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5、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认缴入会会费;

4、由本会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及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4、向本会咨询担保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5、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6、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保守本会秘密;

6、向本会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提议;

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议。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2、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__年__月_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

南京担保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体担保协会会员单位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担保中心等法人实体。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担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以人为本,认真办理担保业务,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积极推进担保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指导、监督。不违法,不规避法律、法规,不从事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自觉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致力于将局部利益同国家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不支持和担保国家命令禁止产业和产品的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从事担保项目决策活动,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按照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规避风险原则,民主科学决策。不以行政方式干预企业决策权限内的事项。不损害担保者权益、被担保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七条 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资本金必须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不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第八条 会员单位自觉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实行科学管理,防止过度担保和超限额担保,在规避可预见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各类担保活动。

第九条 积极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定期向政府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担保业协会等机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编制报表,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不造假账。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开展正当交往与合作,支持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整体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行业内机构评级工作,提高机构信息透明度的准确性,逐步开展对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业务信息沟通和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本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会员都必须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南京市担保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由南京市担保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以维护社会和行业整体利益为重,积极努力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公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公约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条 协会将定期对会员单位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逐步建立评优机制,对履行良好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以资鼓励。加入本公约单位及其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本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六、不恶意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南京市担保业协会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后生效,经公约执行机构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担保业协会,本公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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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