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外事、财务、后勤保障、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级安全生产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管工作;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拟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核工作。 (三)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综合监管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地质、军工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上述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责范围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对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拟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地方性执法规程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七)教育培训处 依法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应急救援处(规划科技处)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发布、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派出机构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承担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员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六、其他事项(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 (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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