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财经大学人事处 |
释义 | 处 长:孙月琴 副处长:丁书俊 师 资 科:吴三红、吴登科、马 炜 人事劳资科:刘 艳、唐习华、杭花荷、李 骏 校人事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机构设置应遵循“需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以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为出发点。 第二条 学校处级机构设置或调整由学校党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讨论决定。 第三条 各部门行政科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各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征得部门分管校领导的同意,将机构设置或调整的理由、职责范围和工作规程等有关书面材料报 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归口提请党委讨论决定。 第四条 各教学部门教研室、研究所(室、中心)的设置和调整由各教学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并提供设置或调整的理由、职责范围和工作规程等有关书面材料,教研室的设置报经分管教学的 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定;研究所(室、中心)的设置或调整报经分管教学和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定。教研室、研究所(室、中心)的负责人的配备和调整亦按照上述同样程序审批。 第五条 机构设置原则上一年研究讨论一次,每年6月10日前各部门将需要设置或调整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6月30日前按程序由学校研究决定并予以批复。 【第二部分】 编制管理 第六条 学校内部人员编制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即:教学与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务行政人员三部分结构比例为5:3:2,附属机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从紧配备。 第七条 编制测算和确定按照我校南经校人字(96)第112号“关于1996年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八条 编制计划由校人事处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提请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编制计划原则上每一轮聘任前核定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调整编制(即编制微调): 1、机构的增设与调整。 2、教学部门增加专业。 3、因工作内容、工作量增加,现有编制完成工作任务有显著困难的。 第十条 申请调整编制(指增加或减少编制)的部门由各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征得部门分管校领导的同意,将调整编制的理由、岗位及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人选要求等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报 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归口提请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编制微调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六月份。申请调整编制的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于由5月31日前报送人事处,6月30日前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由学 校发文予以批复。 【第三部分】 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我校的人员调配工作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聘任制为原则,以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为目的。人员调配的依据是机构设置和编制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人员调配工作实行计划调配,没有计划或所提计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人。各部门每年11月10前应提出下一年度的进人计划,进人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空额情况。 2、进人岗位及该岗位工作任务、工作量情况。 3、进人的素质要求,含年龄、学历、经历、职称等情况。 4、进人的来源,指接收毕业生或商调。 第十四条 接收毕业生原则上以接收博士、硕士为主,个别特殊专业需要接收本科生的,由用人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请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商调人员原则上以引进50岁左右的教授、40岁左右的紧缺专业的副教授、博士为主。 第十六条 人员调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部门或商调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干部调动有关表格,毕业生应当提供“双选表”原件。 2、学校用人部门对申请调入人员(含毕业生,下同)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调入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报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调入人员人选。 4、校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并将材料报江苏省教委、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七条 人员的内部调动按照学校规定的聘任原则执行,兼顾岗位性质、工作量的要求,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特长、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部门内部的人员调整、聘任由部门党政会议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人员调动实行“校内商调”。即由崐申调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校内调动登记表,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的领导及其分管校领导同意,由人事处归口报主管人事工作的 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个人申请调动到其他部门从事一般工作的,必须先辞去原任领导职务,经批准后按一般干部的内部商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员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和出国探亲按我校“关于教职工服务期、调动工作、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和出国探亲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中需要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每年的6月和12月各研究一次。 【第四部分】 干部职级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级的确定是指根据“南京经济学校关于科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级的确定和晋升办法”规定的原则、范围、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确定和晋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级)、主任科员(正科级)等职级。 第二十四条 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各职级的确定或晋升,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由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研究提名,经人事、组织部门(参与副科以上)考核,报请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干部职级的确定和晋升,一般每年年度考核后集中研究办理一次。具体手续由人事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在研究提名时,必须根据定级、晋级的条件和资格、工作实绩、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慎重研究,一般不能越级确定或晋升职级。 【第五部分】 工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工资、津贴的确定和调整、加班补助的审核工作,并有向教职工传达和解释工资、津贴政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日常的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学历、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并将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执行,同时,将变动情况通知到有关系部,由有关系部请教职工核对。 第二十八条 在大范围工资调整时,由学校党委根据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决定工资调整的工作方案、工作步骤,人事处负责实施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准确地传达工资调整的文件精神、政策规定;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资调整草案,按部门打印调资名册,由各部门组织核对; 3、人事处在调资期间广泛听取全校教职工的意见,并崐安排接待日2-3天负责解释; 4、工资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部分】 临时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临时工管理实行宏观控制,规范用工程序。 第三十条 凡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每年必须在年初提出用工申请,包括:用工计划、用工岗位、工资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负责聘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和后勤服务中心的临时工工资由校办企业和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自主核定并决定发放办法。 第三十三条 经费包干部门的临时工工资由经费包干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工资限额自主核定并决定发放办法。发放时间定于每月5日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他部门临时工工资由各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校人事处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发放时间定于每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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