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耐受性法则 |
释义 | 任何一个生态因子在数量上或质量上的不足或过多,即当其接近或达到某种生物的耐受限度时会使该种生物衰退或不能生存。 1913年,美国生态学家V.E.Shelford提出了耐受性法则。在Shelford以后,许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律做了发展,概括如下: (1)每一种生物对不同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存在着差异,可能对某一生态因子耐受性很宽,对另一个因子耐受性很窄,而耐受性还会因年龄、季节、栖息地区等的不同而有差异。对很多生态因子耐受范围都很宽的生物,其分布区一般很广。 (2)生物在整个个体发育过程中,对环境因子的耐受限度是不同的。在动物的繁殖期、卵、胚胎期和幼体、种子的萌发期,其耐受性限度一般比较低。 (3)不同的物种,对同一生态因子的耐受性是不同的。如鲑鱼对温度的耐受范围是0~12℃,最适温是4℃;而豹蛙对温度的耐受范围是0~30℃,最适温是22℃;南极鳕所能耐受的温度范围最窄,只有-2~2℃。 (4)生物对某一生态因子处于非最适状态下时,对其他生态因子的耐受限度也下降。例如,陆地生物对温度的耐受性往往与它们的湿度耐受性密切相关。当生物所处的湿度很低或很高时,该生物所能耐受的温度范围较窄;所处湿度适度时,生物耐受的温度范围比较宽。反之也一样,表明影响生物的各因子间存在明显的相互关联。 根据生物对生态因子耐受范围的宽窄,可将生物区分为广温性和狭温性,广湿性和狭湿性,广盐性和狭盐性,广食性和狭食性,广光性和狭光性,广栖性和狭栖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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