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家营 |
释义 | 伊斯兰教的两大教派 穆圣归真时,没有遗嘱谁为代位者(الخليف),即继承人。按阿拉伯人的传统,领袖是从部落上层中有威望的人推选:麦地那的辅士们(الأنصار——随穆圣迁往麦地那的麦加人):认为应当由他们中推举哈里发;麦加的迁士们(المهاجرون——在穆圣生前入教的麦地那人),认为应当由他们中推举哈里发;一部分圣门弟子则认为应当由穆圣的后裔合申(هاشم)族中推举哈里发,而最有资格做继承人的是穆圣的女婿阿里(علي)。在穆圣去世的当天,圣门弟子们经过一番争执后,决定推举艾布白克尔(أبوبكر)为第一任哈里发。 艾布白克之后,推举尔麦来(عمر)为第二任哈里发。根据尔麦来的遗嘱,通过协商后,决定推举奥斯玛(عثمان)为第三任哈里发。奥斯玛之后,因为没有遗嘱,迁士和辅士们便公开推举阿里(علي)为第四任哈里发。这是伊斯兰教内部开始分裂的最初反映。“逊尼派”和“什叶派”的产生,也是穆圣归真后,在继承人问题上争执而出现的。但是,阿里出任哈里发,反而加剧了伊斯兰教内部的纷争,他的部下发生了分歧:一部分拥护阿里,一部份离开(الخوارج 派)阿里。以至引发了内战,导致阿里在公元661年被刺杀。后来,由阿里的儿子哈桑(حسن)当选哈里发。经过长期的内战和内部解体,逐渐由政治集团演变成宗教派别。随着教法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支派,教法学家们可自由地解释法理,各执已见。少数人认为只有穆罕默德的家属后代阿里(علي)、哈桑(حسن)、侯赛因(حسين)等人有权任哈里发,其他的哈里发都是篡权者。多数人则认为所有哈里发都是合法的。由此,伊斯兰教就分化为两大教派:多数人被称为遵守 “逊奈”( السنة)的人们,即逊尼派“أهل السنة”。少数人就成为什叶派“الشيعة”。 一、什(十)叶派(الشيعة)意为“党派(الشيعة)专指拥护阿里者。伊斯兰教内与逊尼派(أهل السنة)对立的派别,是伊斯兰教中除逊尼派外人数最多的一个教派。穆罕默德(محمد)逝世后,在争夺继承权斗争中逐渐形成。什叶派原为追随阿里的穆斯林组成的政治集团,后演变为宗教派别。该派以拥护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علي)及其后裔哈希姆(هاشم)家族为合法继承人来担任穆斯林首领伊玛目(إمام),又称作阿里派。并否认阿布·伯克尔“أبو بكر”、欧麦尔(عمر)和奥斯曼(عثمان)三位哈里发在位的合法性,与逊尼派相对。他们的伊玛目只能来自穆罕默德的家属后代阿里(علي)、哈桑(حسن)、侯赛因(حسين)。他们认为这三位伊玛目是全体什叶派共同信奉的、超人的,是受安拉保护的圣人,甚至高于穆罕默德。认为伊玛目代表人和真主之间的中介。(古兰经)中的隐义,唯有理智超众的伊玛目才能深知其奥妙,只有通过伊玛目的秘传,信徒们才能知其奥意。 在法学原理方面,什叶派各分支均承认古兰经(القرآن)、圣训 (الحديث)为立法原则,不承认公议(الاجماع)和类比(القياسي)。他们认为众人的公议不正确,而伊玛目的判断才是最可靠的立法依据。并认为创制教法的大门一直敞开,没有关闭。并允许在遇到迫害时可以隐瞒自己的信仰和某些宗教习俗的教义原则等。其经注学,尤为强调(古兰经)的“隐意”。 圣训学以本派传述伊玛目的圣训——四大圣训集为依据。只相信本派圣训学家和伊玛目们的注释。除信安拉、《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这些伊斯兰教的共同信条外,认为伊玛目是继穆罕默德之后穆斯林世界的领袖。被杀害的伊玛目是超凡的首领,是以身殉道的先烈(الشهيد)。从而很敬重他们的陵墓,并经常前往吊祭,为自己求吉祥。 什叶派穆斯林和逊尼派的穆斯林一样到凯尔百(الكعبة)去朝觐。除了所有穆斯林共同的圣地麦加(مكة)和麦地那(المدينة)外,还主张朝十叶派的位于伊拉克(العراق)阿里的葬地纳杰夫。侯赛因殉难地卡尔巴拉。 位于伊朗(إيران)第八伊马目阿里·里达的葬地马什哈德。 后因内部分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什叶派衍生出“七伊玛目派”、“十二伊玛目派”、“五伊玛目派”等分支。 其中,七伊玛目派(也称伊斯玛仪派)是什叶派中的温和派。十二伊玛目派,尊奉阿里及其直系后裔中的十二人为伊玛目,认定从阿里开始,总共有过十二位伊玛目,前十一名逝世后,第十二名伊玛目隐没。并认为安拉不会让人间一刻没有精神领袖──伊玛目。所以,最后的一位伊玛目没有死,只是隐藏在人所不知的地方,将有一天重现人间,使人间充满正义。在创创制教法方面,不采纳阿里以外的圣门弟子的决议和意见,主要以古兰、圣训、阿里和列届伊玛目的意见为准,是什叶派中的极端派。五伊玛目派(也称宰德派)的教法学思想与逊尼派较为相近,他们不否认前三任哈里发的合法性,不相信隐没的伊玛目。实施教律时,以四大教法原理:古兰、圣训、公议、类比为主。故又称为第五学派。有的分支还分成若干小支派。什叶派中以十二伊玛目派别人数众多,故常以此派为十叶派的主体。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5%的穆斯林属于这个教派,全世界什叶派穆斯林约有800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印度、土耳其、阿富汗、黎巴嫩、沙特阿拉伯、也门等地区。海湾地区什叶派人口最为集中,其中伊朗、伊拉克为什叶派大国。此外,中亚地区也有大量什叶派教徒。 二、逊尼派 (أهل السنة) 意为遵守逊奈(السنة)者。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 ,中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该派。与什叶派(الشيعة)相对立。穆圣归真后,因争夺继承权,使伊斯兰教内部分歧而产生此派。承认阿布·伯克尔“أبو بكر”、欧麦尔“عمر”、奥斯曼“عثمان”和阿里(علي)四位哈里发为伊斯兰教继承人的合法性。统称四大哈里发(الخليف)。在长期的发展和演变中,形成(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教法学)四大分支学科。除以(古兰经)为立法、行教的依据外,还有各分支学科建立宗教信仰、宗教社会和法律制度以及伦理道德规范。在经注学方面,以本派经注学家的注解为据;在圣训学方面,以本派圣训学家编的六大圣训集(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为主。强调和推广穆罕默德的圣言(الحديث)和圣行(السنة);教法学方面,确立了古兰经(القرآن)、圣训(الحديث)、公议(الإجماع)、类比(القياسي)四大法源;在伊斯兰社会的领导权问题上,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和以后的伍麦叶王朝、阿拔斯王朝以及奥斯曼土耳其哈里发的合法性。 阿拔斯王朝是阿拉伯文化发展的兴盛时期,在这个时期,“圣训派”和“意见派”中曾出现了不少具有演绎法律的资格,创制教律的学者和学派——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但大多数学派,由于人数太少,没有学识渊博的门徒把其主张传于后世。只有逊尼派(أهل السنة) 在“圣训学”和“意见学”两大学坛的基础上,教法创制者(المجتهد)人才辈出,使伊斯兰教法研究达到了顶峰,逐渐促成了伊斯兰教法。最后于7—9世纪形成了正统(أهل السنة)的四大学派(اﻠﻤﺫﻫﺏ):马立克(مالك رحمه الله)学派(又称圣训派)、沙菲尔(شافعي رحمه الله)学派、罕百勒(حنبلي رحمه الله)学派、哈乃菲(أبو حنيفة رحمه الله)学派,统称四大教法学派。 (一)马立克学派( مالك رحمه الله ) ,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该学派的初创者是伊斯兰著名教法学家、圣训学家——马立克·本·艾奈斯(مالك بن أنس),麦地那人。他是再传弟子之后麦地那法学和圣训学的首领。他经通古兰经,终生致力于圣训的搜集和整理。他的圣训著作穆宛塔(الموطأ)是在法学和圣训上最早的一部伟大的著作。他在创制教法学说时,除了采纳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和择善外,主要立足于麦地那人的行为和圣门弟子的言论。尤为重视穆圣时期,在麦地那穆斯林社团的圣行。因其教法体系以传圣言(الحديث)、圣行(السنة)为据,故亦称“圣训派”。并确认麦地那学者们的公议,甚至认为麦地那的圣行高于一切。 引用圣行时只重视原文,采取广征博引的态度,很少考证真伪。在经训明文中找不到依据时,只要对社会公共有益,即可立法断案。以此阐述经训的基本立法思想,求得更为公正的判决。其学说主要以马立克的(穆宛塔圣训集)为据,为伊斯兰教概述教法最早的典籍。他的著名弟子多数来自埃及和北非地区。后来成为北非地区的主要教法学派。盛行于突尼斯、摩洛哥,苏丹,阿尔及利亚,利比亚、上埃及北部等地。中世纪流行于西班牙。 (二)沙斐尔学派(شافعي رحمه الله)亦称沙斐尔教法学派。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9世纪初由沙斐尔“الشافعي”创立,他生于巴勒斯坦的加沙,父亲早逝,归真于埃及。是伊玛目马立克的学生。他是以圣训、教法原理为一身的首领。众学者们公认他是一位虔诚、公正而有道德的、能力高的人。他流传下来的著作主要有温姆(الأم)和里撒勒(الرسالة)等。 在创制、解释教法学说时,吸取马立克学派和哈乃斐学派的长处,兼重圣训律例和类比推理,介于圣训派和意见派之间,故有“折衷派”之称。比马立克学派更广泛地运用公议,比哈乃尔学派更严谨地运用类比,未曾用过圣门弟子的言论,舍弃哈乃菲派和马立克派中的择善理论,慎用麦地那人的行为。并认为类比是运用理智唯一可取的方式。沙斐尔伊玛目幼年便能背诵《古兰经》和大量诗文。他曾先后求学于麦加、麦地那、和埃及等地。该派以沙斐尔的《法源论刚》为法律依据,书中系统论述了教法四大渊源。强调将安拉的启示与人的理性结合在一起,更明确、系统地阐释了《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法源理论。沙斐尔学派盛行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岛南部,东非、马来西亚、印尼及我国新疆地区。 (三)罕百里学派(حنبلي رحمه الله)亦称“罕百里教法学派”。伊斯兰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9世纪中由伊本·罕百勒(أحمد بن حنبلي رحمه الله)创立。他生于巴格达,曾在沙斐尔帐下攻圣训学,后又研制教法,逐渐成为自已的学派。在创制教法学说时,严格遵循(古兰经)和圣训律例,以圣训学著称。他搜集、背诵了许多圣训,成为当时圣训学派的伊玛目。在法学方面,他强调圣训的作用。是伊斯兰教著名的圣训学家、教法学家。他制定教法时必须以古兰经、圣训或圣门弟子的言论作为依据。反对个人意见用于立法,严格限制使用公议和类比。常以经典派著称。他的著作很多,著名的有穆斯奈德(المسند)圣训集。其法学思想对近代的瓦哈比派和战后伊斯兰世界的复兴思潮有重要影响。主要代表人有哈拉基加法尔、伊本·泰米叶等。该派创立后仅在叙利亚和伊拉克有过一些信徒。直到十八世纪得到“瓦合比”派的遵从,则盛行于沙特阿拉伯等国。近年来伊斯兰教的一些原教旨主义吸取了该派的一些观点,走向复古主义,宣扬净化伊斯兰教。并提出回到“古兰经和圣训”中去的口号。 (四)哈乃斐学派(أبو حنيفة رحمه الله)或“哈乃斐教法学派”。伊斯兰教逊尼派“أهل السنة”的四大教法学派之一。8世纪中叶由阿布·哈尼法(أبو حنيفة)所创立。位于四大正统教法学派之首,被尊称为大伊玛目,属三传弟子,是伊拉克的法学家。也是伊斯兰教最宽容的一个学派的奠基者。他曾跟随很多学者学习教法和圣训。在解释教法原理时,主要以古兰经(القرآن)为根据,审慎引用圣训(الحديث),但多采取类比和习惯。善长运用“类比” 和“抉择”而著称。对类比和公议的运用较为灵活,遵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主张在不违背古兰和圣训原则的基础上,注重发挥个人的判断,并结合各种背景作出有利的裁决。尤为重视教法学家和执法者个人的意见,故又称意见派,是著名意见派伊玛目。在学术研究中,倡导各抒已见,还允许相反的意见存在,所以,传播较广。因起源于库法(الكوفة),亦称“库法学派”。他在信仰学上有菲格海(الفقه)专著。主要代表人物还有阿布·优素福、舍伊巴尼等。其教法学说在伊斯兰教法中居重要地位。在历史上,哈乃斐学派曾被阿巴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奉为官方的教法学派。阿巴斯王朝聘请他为法官,他恐怕判决不公正而拒绝,并因此受到迫害。后来,他的著名弟子艾布·优素福和马哈德等与统治者合作继续发展其学术。 哈乃斐学派最初流行于西亚,曾盛行于今伊朗境内。后得到阿巴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统治者的支持,大批教法学家被任命为司法官,该派遂成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学派,全世界85%的穆斯林以这一学派的观点履行宗教功修。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约旦、埃及、阿富汗、印度、中亚等地。中国穆斯林多尊奉该派学说。 上述四大教法学派的伊斯兰学者们,信仰虔诚,生活简朴,为伊斯兰学术的真理,坚韧不拔。在学识上谦虚谨慎,虚心好学,世世代代受到穆斯林的敬仰。他们之间的争论,从实质上来讲都是属学术讨论,所争执的并不是古兰经、圣训明文所规定的原则性问题,而是教法中的细节问题。事实上,四大教法学派中每一派都是认主独一,承认穆圣是真主的最后差使。在教法上,一致认定古兰经和圣训是教法判定的最基本依据,是法源中的首要根据。如对五番拜、天课、斋戒、朝觐为主命,以及其它吃利息、饮酒等的要求,教法学派的主张都是一致的。我们上面提到的伊斯兰教的两大教派和以后产生的各个学派(اﻠﻤﺫﻫﺏ),都是按照古兰、圣训而定下的教法(الشريعة),叫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الشريعة)是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世界约有10亿穆斯林根椐伊斯兰教法来履行五功,是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具有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言行举止、法律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安拉指引的大道。它是根据穆圣归真后,遗留给穆斯林的两件法宝:古兰经(القرآن)和圣训(الحديث)的有关内容基础上对穆斯林的五功及日常生活中的细节问题:如宗教义务、可食之物、宰牲、遗产继承、刑事伤害、婚姻家庭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并逐步发展起来的。是安拉和他最后的使者确立的法制:绝对主权仅属于安拉,以神圣的教法(الشريعة)为最高原则。穆斯林们以任何一派的主张来履行五功,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信士。教派之间并无原则性的争论。学派之间的成员并不会由于观点不同而产生互相歧视或批驳。相反还互相尊重,取长补短。每个穆斯林都可自由参加四派中的任何一派。 云南通海纳古镇 纳汝龙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