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牧业税 |
释义 | 中国在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对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从牧业生产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形成国家同畜牧业生产单位、牧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中国的牧区,大多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牧业税既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民族政策问题。 牧业税中国对牧区、半牧半农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畜牧业收入或拥有的牧畜头数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区根据牧业轻于农业、合理负担、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体制定。课税对象主要是马、牛(包括犏牛、牦牛)、骆驼、绵羊、山羊等5种牧畜。在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牧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少数地区征收货币。对兼营农牧业的,按主业征税。凡牧业收入比重大的,征收牧业税;凡农业收入比重大或农牧业收入差不多的,征收农业税。牧业税也有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业区牧养牲畜,从事畜牧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畜牧业是农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中国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地区,地域辽阔,各地牧业生产发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势、气候、水、草原等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等的差异,因此对畜牧业征税较之对农业征税有较大的灵活性,中央对牧业税只作政策性指导,没有制定具体的征税办法。具体的征税办法是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牧业税的纳税人牧业税的纳税人是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牧养规定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牧业税的课税对象 牧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指征收牧业税的牲畜品种,即放牧的牲畜。包括大牲畜中的马、牛、骆驼和小牲畜中的绵羊、山羊等五种牲畜。 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征收牧业税的范围有“四区四省”。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牧业区和半牧业区。多数省、自治区只对牧区、半农半牧区征收牧业税,对农区或城镇居民饲养少量牲畜不征收牧业税。也有的地区对农牧业兼营单位或半农半牧区,只按主业征税,即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征收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称之为“征一不征二”。 牧业税的税率1990年时有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纯比例税率,按应税牲畜头数及其金额依率计征,二是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起征点,对超过起征点的,按金额依率计征;三是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免征额,对扣除免征额的部分依率计征。 定额税率按牲畜种类规定固定的征收额,如宁夏规定,每只绵羊每年征税0.4元,每只山羊每年征税0.2元等。 牧业税的免减地区性减免依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情况和本身经济发展的情况给予不定期的减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两度全部免征牧业税;内蒙古1980~1984年免征牧业税;陕西省1980年起免征牧业税4年;新疆1980年起减征牧业税44%;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减税一半等。 灾歉减免根据受灾程度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减免。如内蒙古规定:因灾死亡牧畜5~10%的,减税40%;因灾死亡牧畜11~20%的,减税70%;因灾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征。③贫穷减免,也称“社会减免”,即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牧业税原来多是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征收实物,如内蒙古、新疆曾以征收活畜为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征收羊毛为主,四川曾以征收酥油为主,甘肃和陕西两省的牧业税一向征收货币。80年代以来,各自治区和省的牧业税逐步改征货币。 牧业税的计税标准1.按纳税人的畜牧业总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总收入包括出售征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产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给牧民的牧畜和畜产品的价值。 2.按牧畜头数计税。一般按当年6月末实有牧畜头数减去免税头数(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为牧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不同种类的牧畜,有的分别确定税率计征,有的统一折合成绵羊计征。在一个省、自治区内用一个计税标准。如1990年甘肃、四川以畜牧业总收入为计税标准;内蒙古以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新疆则规定对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上年畜牧业总收入作为本年的计税标准,对难以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当年6月末的实有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 牧业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畜牧业收入之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牧业税的优待与减免牧业税的减免是比较多的,各地在征收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都做了具体规定,大体有三类。即普遍性减免、灾害减免、社会减免。 牧业税的税法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从量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畜牧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对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八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九条 牧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牧业税的计税原则1.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主要是在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四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内。牧业税的制度和办法,征收与减免,都要遵守民族团结的原则。 2.有利于牧业生产的发展。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气候、水、草等自然条件的制约极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各地对未成年的幼畜免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给予较多的减免照顾等,都是旨在恢复生产和发展经济。 国家对牧区一向执行轻税政策,以利于发展牧区经济,改善牧民生活。税率一般只有2~3%,有的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有的还在某些年度内全部免征牧业税。④合理负担。实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负担,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负担,使纳税人的负担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区民族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各异,牧业税征收办法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自治区或有关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⑥对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作为家庭副业经营的畜牧业生产收入,不征收牧业税。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在半农半牧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的纳税人,只征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叫“征一不征二”。 一般为牧养的马、牛、骆驼、绵羊、山羊。宁夏回族自治区只对牧养的绵羊、山羊征税,其他牧畜不征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我国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因此农业税免征的同时农业税、牧业税和处烟叶税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也同时开始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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