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议联盟 |
释义 | 全称:民议联盟。 性质:非正式的民间活动小组织。 作用:以为民请命,维和两岸为任务和使命,为维护无产阶级中国政权而奋斗。 成立:??2008年5月19日民议联盟成立于中国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区,总部设于南京。 发展:??2008年? 5月19日:成立,成员11人。 5月20日:联盟向汶川灾区捐献善款10000元。 6月15日:吸纳成员24人。 7月6日:吸纳成员8人。 8月8日:有成员9人成为北京奥运会志愿者。 10月1日:联盟委员会决定收盟费,计4300元。 11月14日:部分成员前往雨花台,开展纪念活动。 12月3日:吸纳成员15人。 12月31日:分批前往全国4个敬老院,进行元旦义演。 2009年?1月8日:开展纪念周恩来总理的活动。 4月2日:吸纳成员16人。 5月12日:联盟向汶川灾区捐献善款20000元。 5月12日:开展纪念汶川大地震1周年活动。 5月19日:召开联盟大会,更改规章14条,任命8个省的地区区委,除去1名成员盟籍(一直未参加公益活动故)。 6月4日:吸纳成员20人。 7月6日:吸纳成员17人。 8月1日:部分成员前往南昌开展纪念南昌起义活动。 10月1日:开展欢庆祖国成立60周年活动。 10月1日:联盟委员会决定收盟费,计11000元。 12月4日:联盟委员会临时任命6个省的地区区委。 12月31日:检查盟籍,计110人,皆缴费。 2010年?1月28日:收纳成员24人。 2月12日:部分成员前往台湾旅游消费。 3月1日:收纳成员11人。 4月15日:联盟向玉树灾区捐献善款10000元。 4月16日:联盟向玉树灾区捐献善款15000元。 5月3日:收纳成员6人。 5月12日:开展纪念汶川大地震2周年活动。 5月19日:召开联盟大会,更改规章8条,任命3个省的地区区委。 7月23日:部分盟员前往上海,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活动。 8月9日:联盟向舟曲灾区捐献善款10000元。 9月5日:吸纳成员14人。 10月1日:开展纪念祖国成立61周年活动。 规章???:第一条 本盟为民主正义全民联盟。本盟以打击社会危险分子,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道路,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自由、民主、负责、和平统一的国家。成员须以为民请命,维和两岸为任务和使命,为维护无产阶级中国政权而奋斗。 第二条 由所有成员选举出联盟主席(1人),副主席(1人),宣传部委(1人),组织部委(1人),集议部委(1人)和秘书长(1人)任期5年,四个地区区委:京津区委(1人),青陕区委(1人),川云区委(1人),安福区委(1人)和总部大委(1人)任期5年,由此11人组成联盟中央委员会,任命全国34个省份的地区部委(34人),任期5年。若有地区部委以上人员弹劾联盟中央人员,才可以全盟投票决定,否则中央人员直至任期结束,仍然在职。 第三条 不以为民请命,维和两岸为任务和使命,为维护无产阶级中国政权而奋斗的人员,一律开除联盟成员身份。 第四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代表有131名,任期为5年。主要职权为:修改规章,决定政纲、政策,检讨工作,讨论盟务与时事。 第五条 本盟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构建和谐社会,使联盟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第六条 凡愿遵行本盟规章,愿为民服务者,得依规定申请入盟,经本盟审核许可后为本盟成员。 第七条 成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联盟的会议中,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在联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三、贫困成员享有联盟特殊待遇。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一、为民请命,国建和谐社会,伟大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出席联盟的会议,参加联盟的活动,认缴费用(100元/年)(每年10月1日,不满1年,按1年算)。 三、实行联盟决议,服从联盟领导,遵守联盟纪律。 四、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 五、积极结合联盟盟友。 六、介绍优秀人士入盟。 第九条 每年举行盟籍检查。 第十条 联盟大会于每年5月1日召开,闭会期间,由各省大会,各市大会在地方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成员须服从联盟中央之指导。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之主要职权如下: 一、修改规章。 二、讨论盟务与时事。 三、选举联盟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联盟委员。 五、通过联盟委员会提名的地区部委。 第十三条 联盟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执行联盟大会之决议,并对外代表本盟。 二、讨论及处理盟务。 三、组织各级盟部并指挥之。 四、培养并管理联盟的干部。 五、执行盟的纪律。 六、筹集并支配盟务经费。 七、任命临时干部。 第十四条 地区盟部的任务如下: 一、执行联盟的指示及联盟大会之决议。 二、建立组织,并指导支援其活动,开展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建设。 三、培养并管理本区干部。 四、实施成员教育,培养盟德,增进组织意识。 五、宣传本盟思想,反映民情民隐,掌握社会脉动,扩大结合群众。 六、执行联盟的纪律。 七、筹集本区盟务经费,上交总部。 第十五条 本盟各级组织及领导干部应负责保举各类优秀人才,予以教育、培植与运用,使人才归于本盟;并积极鼓励成员发挥专长,义务为盟服务。其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行为者,为违反联盟的纪律,应受联盟的惩处(申诫、停止权利若干时间或开除盟籍): 一、违反本盟主义、规章、决议。 二、损害联盟的声誉。 三、在联盟内破坏联盟团结。 四、恶意攻讦本盟致损害联盟之利益。 五、泄漏联盟重大机密。 六、怂恿其他成员退出联盟。 第十七条 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者,一律视为自动退盟,与本盟无任何瓜葛。 第十八条 成员于本盟在职期间违规,一律处分,第二条于此无效,由联盟不经联盟大会允许,直接任命替补人员。 第十九条 联盟大会兼任盟纪作用。 第二十条 利用成员或干部身份以权谋私者,一律视为自动退盟,永不复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解释之权,属于联盟大会,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属于联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盟章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思想???:盟德?:出席联盟的会议,参加联盟的活动,认缴费用,实行联盟决议,服从联盟领导,遵守联盟纪律,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积极结合联盟盟友,介绍优秀人士入盟。 盟纪:服从联盟领导,遵守联盟规章,严守联盟秘密。 ? 领导:(2008~2012)联盟主席:曹伯政 副主席:陈朱歆 秘书长:汪耀华 宣传部委:李可立 组织部委:张润起 集议部委:徐振怀 京津区委:唐正启 青陕区委:陈卫国 川云区委:许克天 安福区委:白旭 总部大委:毛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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