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事诉讼法律法律关系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所所调整的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发展源流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缔造者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标罗。他于1868年出版?诉讼抗辩论和诉讼要件%一书, 明确提出& 诉讼法律关系?这一概念, 并对诉讼法律关系和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分。他强调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是统一的、逐步发展的、对等的法律关系, 因此,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标罗的理论甫一问世, 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 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改变过去一味关注法院的审判事务, 转而将法院和当事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来观察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学者也引用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来说明刑事诉讼原理, 分析刑事诉讼过程。在其他大陆法国家, 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也曾产生重大影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特征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性 整体性是系统的一个主要特性, 它是指系统的不可分割性, 如果把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割开了, 系统也就无法存在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整体由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构成,三者密切相关、彼此依存, 共同构成这一系统, 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整体性的主要表现。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系统的结构性 构成系统的各个层次和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体表现方式即为系统的结构。它是系统整体与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中介是系统存在的基础, 它的发展变化会导致系统整体性能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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