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国西安市政府 |
释义 | 简介西安市建制始于1928年(中华民国十七年),当时划长安县城关区(西安城内及四关)为其管辖。1930年11月,陕西省政府呈行政院,裁撤西安市以节约经费,其辖区仍归属长安县。 历史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行政院在“开发西北”的口号下,决定西安作为陪都,称西京市。 1932年5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西京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成立西京筹备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15至25人,由国民政府聘任之。 1933年1月7日,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西京市应设为直隶于行政院之市。 1942年1月,成立西安市政处,直隶于省政府,辖省会城关区。 机构1944年9月1日,西安市政处改组为西安市政府。当月26日,陕西省政府呈经行政院公布之《西安市政府组织规程》规定,西安市政府直隶于陕西省政府,设市长1人,荐任或简任。市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会计室等。科室下分股办事。1945年1月增设卫生科,7月增设社会科,11月增设军事科。当年还增设人事室。1946年又增设地政科、田粮科和统计室。 1947年8月1日,西安市改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直辖市。是年9月18日呈交国民政府备案的《西安市政府组织规程》规定,西安市政府设市长1人,下设秘书处、财政局、教育局、警察局、参事室、人事室、统计室与会计室。1948年5月设卫生局。1949年5月,市政府迁离西安,8月15日改设市政府办事处于汉中,11月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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