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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法总则案例重述
释义

这本民法案例教学与理论研究书籍是在总结作者自己多年来授课的文字讲稿的基础上,又吸收近年来各种民法教学和研究成果,整理编辑而成的。全书共七章内容,涉及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方面的知识要点,每个要点都利用案情简介、审理判析、法理研究这三项内容来讲解,颇具个人授课特色。

基本信息

作者:李显冬

ISBN:10位[7562029504]13位[978756202950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2007-03

定价:¥32.00元

目录

自序

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与内涵

二、民法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认定

三、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二、民法直接渊源的内涵

三、民法的间接渊源的内涵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

二、民法对人的效力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拘束力

四、民法在空间上的拘束力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三、民法学即民事法律关系学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构成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年龄标准

四、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精神状态标准

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三、住所的认定

四、自然人的户籍和身份证

第五节监护

一、监护的内涵

二、监护的设立

三、监护制度的作用、内容、职责

第六节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及要件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第七节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意义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处置

第八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合同以及合伙的内部法律关系

四、合伙的财产及合伙的外部法律关系

五、合伙财产的结算与清算

第十节联营

一、联营的概念和特点

二、我国民法有关法人合伙的规定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成立的要件

三、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四、法人的责任能力

五、“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

第三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及其构成

二、法人机关的类型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四、法人的清算

五、法人的登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二、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血、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七、财产法律行为和人身法律行为

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九、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十、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第四节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定义与类型

二、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四、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五、受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六、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概说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功能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四、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本质与来源

二、授权行为、委托授权以及职务代理

三、代理权取得的凭证

四、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五、代理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及基本类型

六、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七、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时效的法律特征

三、时效的制度价值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二、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开始

一、诉讼时效开始的抽象标准

二、诉讼时效开始的具体标准

第五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

书摘

(2)法人否认说。其否认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认为法人只是一种假设的主体。该学说又分为无主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财产说。

持无主财产说的人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的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拟制的人格。

持收益人主体说的人认为,法人财产的收益人才是法人的真正人格者。社团法人的人格归属于社员;财团法人的人格归属于不特定多数人。

持管理人财产说的人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为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

法人否认说无视法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及法人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学理上的解释取代客观实在,为学界所不取。

(3)法人实在说。其则认为,法人为社会之客观实在。它又可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法人有机体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有机体,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故法律赋予其独立人格。但此说也以意思能力作为权利能力之前提,而且“所谓实在意思,必有其能为意思原因之物质,团体意思云云,不过个人意思之集合,尚难谓其独立实在者乎?”[1]

法人组织体说认为,法人之本质不在其为社会有机体,而在于其为适合为民事主体之组织,认为法人有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自然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将法人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有机联系起来,法人组织体说业已成为当今之大陆法学界的通说。

(二)法人的法律特征

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事主体,二者有何区别呢?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区别之关键所在。社会组织通常是由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集合体,其不但有明确的活动目的,而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可以是以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也可以是由一定数量财产集合而成的社会组织。法人虽然是由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但它一经成立,即获得了独立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表现出了与自然人迥然有别的特性。法人的组织上的统一性就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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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3: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