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201条款 |
释义 | 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2002年03月20日正式启动。美国的钢铁保护最终救济方案即“201条款”规定,对钢材、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对进口钢铁施加的最严重的一次贸易限制。专家和业界人士认为,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对美的钢铁出口,而且由此引发的对我国钢材市场的潜在冲击更是不可低估。 通称的美国2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204节,现收在美国法典2251-2254节,这4节总的题目是“受进口损害的产业的积极调整”。该条款授权总统在来自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数量以致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必要的调整。 以下是该条款的中文翻译内容。 第2251节促进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措施 (a)总统措施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依2252(b)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 (b)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 (1) 为本部分之目的,当 (A)(i)依第2254节采取的措施终止后,国内产业能够成功地与进口竞争,或 (ii)国内产业经历了向其他生产业的有序资源转移;并且 (B)产业中未安置的工人经历了向生产业的有序转移,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发生。 (2)即使国内产业与据2252(b)调查开始时的产业的规模和构成不同,该国内产业也可视为对进口竞争进行了积极的调整。 第2253节进口损害裁定后的总统措施 (a)一般规定 (l)(A)在收到包括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考定裁定的2252(f)报告后,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适当可行的所有措施。 (B)总统据(A)采取的措施,在程度上和期限上,应是总统据(e)(1)确定适当可行的措施。 (C)据1872(a)建立的部门间贸易组织,针对据2252 (f)报告的每一肯定裁定,就总统据(A)应采取的措施,应向总统提供建议。 (2)在确定据(1)采取什么措施时,总统应考虑下列因素: (A)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 (B)国内产业中的工人和厂商 (i) 受益于调整援助和其他人力计划的程度;以及 (ii) 参与工人再培训努力的程度; (C)对进口竞争,国内产业已做出的或将实施的积极调整努力(包括据2252(a)向委员会提交的调整计划或承诺包括的努力); (D)(3)授权的促进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措施的可能效果; (E)相对于短期和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相对于国内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位置的其他考虑,(3)授权措施的短期和长期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F)与美国全国的经济利益有关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如果不据本部分提供救济,纳税人、社区和工人可能要承担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ii)本节措施对消费者和产品的国内市场竞争的实施效果; (iii)有关补偿的国际义务结果对美国产业和厂商的影响; (G)由于外国限制的原因,外国出口向美国转移的程度; (H)对所采取措施的可能规避; (I)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J)委员会2252(e)(5)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3)为采取(1)措施的目的,总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宣布对进口的商品提高或征收关税; (B)宣布对商品采取关税配额; (C)修订或实施对进口美国商品的数量限制; (D)采取一个或多个适当的调整措施,包括据本分章第二部分提供贸易调整援助; (E)与外国政府谈判、缔结和执行限制该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的协定; (F)宣布必要程序,通过拍卖进口许可方式,在进口商之间分配允许商品进口到美国的数量: (G)发起国际谈判,解决进口数量增加的根本原因,或减轻损害或损害威胁; (H)向国会提交立法建议,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努力; (I)在法律权限内,为(1)目的,采取适当可行的其他措施; (J)综合采用上述(A)到(I)列举的措施。 (4)(A)根据(B))的要求,总统在收到委员会包括据2252(b) (1)肯定裁定(或据本节的由于1330(d)的原因认为是肯定裁定的裁定)的报告后60天内(如果总统据2252(d)(2)(D)宣布临时救济则为50天内)应采取(1)的措施; (B)如果据(5)段要求补充报告,总统应在收到补充报告后30天内,采取(1)措施,但是,如总统据2252(d)(2)(D)对相关产品宣布临时救济,总统据(1)采取的措施,不得晚于临时救济措施宣布后第200天。 (5)总统在收到委员会的包括2252(b)(1)的肯定裁定的报告后15天内,可以要求委员会提供额外信息。委员会应尽快、但不能晚于收到总统要求后30天,以补充报告提供有关产业的额外信息。 (b)对国会的报告 (1)在总统据(a)(1)采取措施日,总统应向国会递交陈述其采取措施及其理由的文件。如果总统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据2252(e)(1)建议采取的措施不同,总统应详细说明该不同的理由。 (2)在总统决定据(a)(1)不存在对国内产业的适当可行措施之日,总统应向国会递交详细阐释决定理由的文件。 (3)总统采取(1)没有报告的(a)(1)所指措施之日,总统应向国会递交说明采取措施及理由的文件。 (c)委员会建议措施的实施 如果总统据本节(b)(1)或(2)报告, (1)据(a)(1)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据2252(e)(1)建议的措施不同;或 (2)没有据(a)(1)对产业采取措施, 在(b)(1)或(2)所指的文件向国会递交日起90天内,在2192(a)(1)(A)的联合决议制定时,委员会建议的措施生效(如同本节(d)(2)规定一样)。 (d)某些救济的生效时间 (1)除(2)段规定外,据本节(a)(1)采取的(a)(3)(A)、(B)或(C)规定的任何措施,应在总统宣布该措施后15天内生效,除非总统在决定采取该措施的同日,宣布其准备就本节(a)(3)(E)所述协定进行谈判,在该情况下,上述措施应在该决定日90天内宣布并生效。 (2)如果发生本节(c)规定的意外情况,总统应在本分节所指的联合决议做出后30天内,宣布委员会据2252(e)(1)的建议措施。 (e)措施的限制 (1)(A)除(B)的要求外,据本节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4年。该期限包括第2252节的临时措施的有效期限。 (B)(i)根据(ii)的规定,总统在收到委员会第2454节的肯定裁定(或如果委员会的裁定中的正反意见的人数相等,总统认为是肯定的裁定)后,如果总统确定 (I)该措施对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继续有必要;且 (II)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正在进行积极的调整, 总统可延长本节任何措施的有效期。 (ii)本节措施的有效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在内,累计不得超过8年。 (2)本节(a)(3)(A)、(B)或(C)所述的某类措施,可据(a)(1)、2252(d)(1)(G)或2纺织的(2)(D)采取,其累积效果不应超过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要的程度。 (3)据本节的增税或征税,不得超过采取措施时当时税率的50%的从价税。 (4)据本节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应允许不少于该物品根据现有资料在最近三年中进口美国的最有代表性的进口平均数量或价值的进口,除非总统发现,为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有明确的正当理由,进口不同数量或价值的物品。 (5)据本节(a)(3)(A)、(B)或(C)采取的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措施,在该措施有效期限内,应以通常的时间间隔,分阶段逐步取消。 (6)(A)据本节采取的措施 (i)美国统一关税表第9802.00.60或9802.00.80分目对该物品中止适用,或 (ii) 为本章第五分章的目的,某物品被中止指定为资格物品都应视为关税的提高。 (B)总统不得对任何物品规定(A)所指的中止,委员会也不能据2252(e)建议该中止,除非委员会除据2252(b) (1)做出肯定裁定外,裁定在据2252(b)的调查过程中,实质由进口引起的对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来自于 (i)美国统一关税表第9802.00.60或980200.80分目的适用,或 (ii)为本章第五分章的目的,某物品被指定为资格物品。 (7)(A)如果一物品是本节(a)(3)(A)、(B)、(C)或(E)措施的对象,不得根据这些小段对该物品采取下列期限的新措施: (i)以前措施终止日开始的、与以前措施有效期限相等的期限;或 (ii)以前措施终止日开始的2年期限。 (B)尽管有(A)的规定,如以前据(a)(3)(A)、(B)、(C)或(E)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期为180天或更少,如果 (i)自从前一措施生效后至少已过去一年;且 (ii)上述小段描述的任何措施,在新措施对该物品 生效日前5年内,没有对该物品采取过两次以上;总统可以对该物品采取新的措施。 (f)某些协定 (1)如果总统据本节采取措施,该措施不是本节(a)(3)(E)所述协定,总统可在该措施生效后,进行本节(a)(3)(E)所述协 定的谈判,并且可在该协定生效后,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以前采取的措施。 (2)如果据(a)(3)(E)实施的协定没有生效,可采取(a)所述的并与(e)的限制一致的额外措施。 (g)规章 (1)总统应通过规章,有效公平执行为提供进口救济而采取的措施。 (2)为执行据本部分达成的国际协定,总统可以制定调整协定适用物品的入关或从仓库提取的规章。另外,如果占美国进口(包括向美国的主要地理区域进口)物品主要部分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据本部分与美国达成(a)(3)(E)所述类型的协定,为执行该协定,总统可发布调整协定适用物品的入关或从仓库提取非协定方的产品相同物品的规章。 (3)本节规定的规章,在与有效公平执行一致的可行范围内,应防止大进口商中的少数占有不公平份额。 第2254节措施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a)监督 (1)只要据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继续有效,委员会应监督国内产业的发展,包括国内产业中厂商、工人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的进展和努力。 (2)如果据第2253节采取措施的最初有效期限超过3年,或如果该措施的延长超过3年,委员会应在该措施最初期限或延长期限的中间日前,向总统和国会提交监督结果的报告。 (A)据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首次生效日的第2周年; 和(B)(A)所指2年期限后发生的每两年期的最后一日。 (3)在准备(2)的报告时,委员会应举行听证,给予利益方合理的机会出席听斑点、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4)总统要求时,委员会应对第2253节措施的减少、修订或终止可能对相关产业的经济效果,向总统提出意见。 (b)措施的减让、修订和终止 (1)据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可由总统减少、修订或终止(但在总统收到本节(a)(2)(A)要求的报告前,不能减少、修订或终止),如果总统 (A)在考虑了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或意见、并寻求商业部长和劳工部长的意见后,基于 (i)国内产业没有做出充分的努力,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的调整;或 (ii)据2253节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被变化的经济情况损害确定变化的经济情况要求减少、修订或终止;或 (B)国内产业的大多数代表基于同样理由,向总统提交要求减少、修订或终止的申请后,确定国内产业已对进口竞争做出了积极的调整。 (2)尽管有(1)的规定,总统有权据第2253节采取其视为消除规避以前的措施所必要的额外措施。 (3)尽管有(1)的规定,总统在收到委员会的3538(a)(4)的裁定、并与众院筹款委员会和参院财政委员会协商后,可对第2253节的措施减少、修订或终止。 (c)措施的延长 (1)在收到总统要求时,或在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即将终止日前6到9个月内,相关产业代表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委员会应发起调查,裁定第2253节的措施是否继续为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要,是否有证据表明该产业对进口竞争正在进行积极调整。 (2)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开始程序的通知,并应在其后的合理时间内,举行公众昕证,向利益方和消费者提供机会,出席听证、提供证据、对其他方和消费者的陈述答复,并陈述自己的意见。 (3)在第2253节措施即将终止前60天内,委员会应向总统递交调查和裁定的报告,但总统确定了不同日期除外。 (d)措施效果的评估 (1)在第2253节措施终止后,根据总统据2253(b)向国会提交的报告所述理由,委员会应对该措施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效果进行评估。 (2)据(1)进行评估时,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委员会应就措施的效果举行昕证。所有利益方都应有机会参加,并提供证据或证言。 (3)在措施终止后180天内,委员会应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据(1)的评估报告和据(2)的听证报告。 e)其他规定 (1)只有在考虑拟采取措施与美国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后,总统才可据本部分采取措施,而不必考虑2136(a)的规定。 (2)如果委员会据2252(c)(4)(C),视位于美国的主要地理区域的生产为国内产业,总统在采取(1)授权的措施时,应考虑该区域内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地理集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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