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成立于2006年6月15日。本协会是由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经济组织包括道路旅客货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检测)、清洗服务业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他与道路运输行业相关的单位、社团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宗旨为茂名市道路运输行业提供服务,在三个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和会员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守法经营等行业自律工作;协调本行业与社会、本行业内部的关系。本协会秘书处内设有、综合部、业务部、信息部、服务部,下设客运专业委员会、货运专业委员会、机动车维修检测专业委员会、驾培专业委员会、物流专业委员会、搬运装御专业委员会、出租车专业委员会、市交管总站联络处、市交通局行政大厅服务点、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服务点。 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进行道路运输规划调查研究,并积极参与交通行业部门制订规划的有关活动; (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有关道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推动道路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企业经营资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相关工作,承担行业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生产技术可行性方案研究、对道路运输新开业户资质进行初审、对业户的质量纠纷进行调解; (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为道路运输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组织交流和学习,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服务,主办《茂名交通》刊物;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和倡导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相关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培训教育工作。 组织机构一、协会领导机构名誉会长 叶 强: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剑平: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会 长 车超强:茂名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 副会长 赖超球: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邱 烔:茂名石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翁广祥:茂名市平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蔡铨青:茂名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廖观庆:茂名市供销社汽车修理厂 谭莲芬:茂名市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 会长助理 黄世浩 秘书长 二、监事黎 光: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邓凤球:茂名恒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邓汉强:茂名市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乙烯汽车修理厂 邱东才:茂名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梁 俏:信宜市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三、协会内设办事机构综合部: (负责人事劳资、行政事务、文秘、财务、宣传教育;部长:朱燕红)。 业务部:(负责发展会员、收缴会费、拓展服务会员项目、承办市交通局委托的业务方面事务性工作;部长:廖观庆(兼)。 信息部: (负责建设维护 “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网站”、行业资料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协办《茂名交通》杂志、 承办市交通局委托的信息方面的事务性工作;部长:梁金进)。 服务部: (负责承办市交通局委托的全市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为会员建立、保管车辆技术档案;部长:谭莲芬(兼)。 四、分支机构(一)专业委员会 客运专业委员会 主 任 赖超球:茂名市交通运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任 梁政月:茂名市公共汽车公司 江金朝: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茂东、茂西分公司 林国强:电白县第二运输公司 委 员 张秉荣:茂名市交运集团茂东分公司客运中心站 李红日:化州市和安运输有限公司 高天明:高州市第二运输公司 陆 洲: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州、信宜分公司 何承才:信宜市信用运输发展公司 朱越强: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小汽车出租分公司 陈志华:茂名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货运专业委员会 主 任 朱国强:茂名石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副主任 刘亚文:茂名市金城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邱东才:茂名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委 员 覃维林:茂名市茂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杨金星:茂名市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谢 育:茂名市茂南华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梁淇洪:茂名西南石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机分公司 维修、检测专业委员会 主 任 邱 炯:茂名石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副主任 梁土宁:茂名鹏程石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 员 钟国锐:茂名市五洲商场有限公司 杨日辉:茂名市盛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 毅:茂名石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彭福伟: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配厂 王宏绪:茂名市中辰汽车维修中心 全日华: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茂名汽车修理厂 谭建新:茂名市新湖汽车修理厂 江振高:茂名市茂南高业汽车修理厂 驾培专业委员会 主 任 翁广祥:茂名市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副主任 李红日:化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杨宗禄:茂名市和立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驾校 委 员 林国强:电白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林 明:高州市富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钟 凯:信宜富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物流专业委员会 主 任 蔡铨青:茂名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副主任 邱超亮: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公司 丁水岳:茂名市汇运物流有限公司 搬运装卸专业委员会 主 任 梁元浩:茂名市铁路站场装卸服务中心 副主任 刘高祥:茂名市公馆劳动服务公司 出租车专业委员会 主 任 朱越强: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小汽车出租公司 副主任 周海新:茂名市实业发展集团小汽车出租公司 周伟光:茂名市实业发展集团小汽车出租公司 (二)联络处 1、市交管总站联络处 (三)服务点 1、市交通局行政大厅服务点 2、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服务点 会员管理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在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各道路运输业户均可加入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 入会程序根据《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入会的流程为道路运输业户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书。但由于理事会半年才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两年才召开一次,故吸收会员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道路运输业户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对照会员条件,秘书处提出入会初审意见,呈会长审批,颁发《会员证》和《入会通知书》; 三、再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 会员权利根据《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规定,凡参加加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得本协会主办的《茂名交通运输》刊物或其他的信息资料。 七、免费获得在协会网站发布企业宣传、招聘信息。 会员义务根据《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规定,凡参加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茂名市道路运输协会》,英译名称: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Mao Ming缩写:RTAMM。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茂名市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茂名市道路运输行业提供服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和会员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守法经营等行业自律工作;协调本行业与社会、本行业内部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茂名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茂名市站前四路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中心工作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进行道路运输规划调查,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规划的有关活动。 (三)根据道路运输行业改革开放、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课题研究,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和道路行业相关单位科学决策时参考。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本行业内部关系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企业经营资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相关工作;承担行业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生产技术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学术讨论。 (六)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国内外考察和展览,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道路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组织交流学习,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编辑行业的相关资料,主办《茂名交通》刊物。 (八)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市内外同行业协会联系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九)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在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得本协会主办的《茂名道路运输》刊物或其他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5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可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责。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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