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马忠琦 |
释义 | 马忠琦,男,宁夏海原县教育局考试中心工作人员,牌路山加油站法人代表。博客名马路山。2010年10月12日,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公安局刑拘马忠琦,理由是“涉嫌逃税罪”。其子马晓龙称,父亲曾多次发表博文,批评海原县政府机关搬迁一事,“得罪了相关领导”。当地警方否认报复说法。 被捕经过2010年9月11日,马忠琦收到海原县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称检查牌路山加油站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发现,有阴阳发票103份,偷税金额约9万元,并令其15日之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金等。 9月15日,马忠琦及其妻子前往新疆妹妹家。马晓龙回忆,父亲透露,感觉这次查税来势迅猛,根本不是为了查税,而是为了治人,所以才离家外出避难。 其子马晓龙说,“逃税应归经侦大队管,来的却是国保大队?”虽有疑问,马晓龙还是缴纳了所欠税款,并于10月12日上午前往税务局领取了票据。 同日,马忠琦乘车回家途中被新疆警方控制,母亲独自返回家中。 11月16日,海原县公安局向马家送达了一份《逮捕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马忠琦因涉嫌“逃税罪”,经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马忠琦被羁押至宁夏中卫市看守所。 海原县公安局副局长罗廷朝证实,该局确实逮捕了马忠琦,其仍被拘留在中卫市看守所,案件还在调查中,将追究其刑责。 马忠琦被拘后曾托人带回所写文字:“我非常清楚抓捕我的真正原因,就是我写的关于海原县政府搬迁的个人观点,因为违背了领导们的意志。” 目前,马忠琦尚被羁押,检察院拒绝“取保候审”。其代理周泽律师认为,此案系当地政府“因言治罪”。 一审落幕3月14日,广受关注的“宁夏海原博文案”一审落幕:新浪博主马忠琦被以逃税罪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对此判决,为马忠琦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周泽认为,这是以“逃税罪”对网民因言治罪的恶劣案件,是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宪法权利的粗暴践踏。 相关报道10月12日,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公安局刑拘海原县教育局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马忠琦,理由是“涉嫌逃税罪”,要将追究其刑责。其子马晓龙称,父亲曾多次发表博文,批评海原县政府机关搬迁一事,“得罪了相关领导”。(12月9日《新京报》) 虽然当地警方极力否认,但我们仍有足够理由对其“不可能因为一个领导去维稳”的说法表示质疑。首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有国保队跟随,且办案期间每天餐费均由国保队买单。非常明显,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并不属于国保的职责范围。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虽有逃税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等款项的,不予追究刑责。马忠琦虽然三次逃税,但9万元的偷税总额并不高,最关键的是及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罚金。律师们普遍认为应该从宽处理。 当地警方的理由也是振振有词,《刑法》的免刑责条款规定有例外情况——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而马忠琦则是“惯犯”。不过《刑法》还规定,即使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还必须符合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责。而事实上,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具体的数额标准,规定数额巨大的才追究刑责,具体量刑则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在笔者看来,《刑法修正案》作出的修改,固然是现代法律“宽严相济”思想的体现,尤其是逃税属于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而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总的来说,取消数额标准旨在“宽刑”。但给予执法司法者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在于,万一司法者有“私心”,法律公平正义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甚至沦为维护个人利益的“私器”,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公信力。 笔者非法律专业人士,对马忠琦是否有罪不敢妄下论断,但从内心还是希望法官能秉公司法。因为从所透露出的种种迹象来看,马忠琦案的确是有“醉翁之意不在酒”之嫌。 事实上,这些年来发生的与此类似的案件,多得已经足以让人“审丑疲劳”了。什么“跨省抓捕”、“进京抓记者”等等,最后的真相几乎跟大家猜测的一样,都是“以言获罪”,领导很生气,后果自然很严重,因为长官意志能驾凌于法律之上,力量很好很强大。 但审视“马忠琦案”,我们仍能发现其中的“新意”,笔者认为这样的“新意”值得警惕——以前的旧案虽然案情各异,但“罪名”却惊人相似,多以“诽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名,因为这些罪名自由裁量因素较大。但由于社会民智今非昔比,罪名又直指事件本身,直接激发了民众的怀疑批判热情。这些“失败”案例,也让一些替“长官意志”办事的人吃一堑长一智,积累了更管用有效地“办事智慧”。假如不给事件本身“定罪”,而是用移花接木大法把罪名转移到另一不敏感领域,转移了视线,舆论压力就会降低了。 从“马忠琦案”中我们似乎看到了这种“新思维”。而我国的法律不太完善,恰恰给这种移花接木大法提供了土壤。当然,笔者不是说“马忠琦案”的逃税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不过在现实中犯罪的人虽少见,但违法行为却很普遍。如果我们的制度存在太多的可定罪可不定罪的自由裁量因素的话,这就给了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的空间。在我笔者看来,从“莫须有”,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再到“欲加之罪,不再有辞”,是人治社会过渡到法治社会的必经历程。而面对移花接木这种“欲加之罪”的新形式,法律制度的制定应该更强调量化,这在当前向法治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非常必要 市长回应2011年3月8日,正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宁夏中卫市市长徐力群在被问及是因何考虑要建设海原新区时称,海原是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这是被联合国环境署评估的。这个地方生活条件非常差,主要是两个原因,地方偏僻交通不便,制约了发展,另一个是水资源极其缺乏,人均拥有水资源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从1984年到现在,海原地下水位下降了22米,如果按照现在这样的量取水,再过15年就没有水了。徐力群透露,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原县一直都靠中央的扶持过日子,“每花10元钱,有9元多都是中央扶持的。” 对于“马忠琦被抓捕是因为发博文批评县政府搬迁”的说法,徐力群说:“这根本不存在,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拘捕他的原因就是按照国家的税法,他偷税逃税。” 对于律师所称办理马忠琦一案中存在办案程序违法问题,徐力群回应,如果将来(注:徐力群接受采访时,一审还未宣判)他(马忠琦)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提供给他的司法渠道非常畅通,最基层的是海原县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我相信我们国家这套制度绝对能维护他的权益,只要他有冤屈,会维护他的公民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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