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麻豆事件 |
释义 | 1950年5月,台南县麻豆镇“镇长”谢瑞仁等33名地方人士被国民党当局以“共同意图颠覆政府”罪逮捕。其中,谢瑞仁、蔡国礼、张木火等3人于同年9月30日被判死刑,孙清诰、李国民、林书扬、钟益、陈水泉、黄阿华、王金辉、李金水、蔡荣宗等人判处无期徒刑。郭天生、郭耀勋、庄顺田、吴登纂、侯颖川、柯士秘等18人被判处10——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陈丁弟、李清泉等6人以“知情不报”判处1年刑期。直至1983年底1984年初,该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犯在关押30年以后,才获减刑保释出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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