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例馆 |
释义 | 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审定条式,颁行全国。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此后,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每次修订皆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官及纂修官。乾隆七年(1742)并属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总裁以本部尚书、侍郎兼任,提调官与纂修官以本部司员充任。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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