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吕国乐 |
释义 | 吕国乐,原江都市药监局局长。2009年被判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认定“犯罪”后,任续任江都市药监局局长1年时间。2010年6月15日被紧急免职。 吕国乐-犯罪2006年七八月,扬州市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扬州友好医院使用假冒洛赛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药系南京市鲁星医药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销售,销售额为人民币109190.4元。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明知该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调查,并于2009年2月先后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19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向维扬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式对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于2009年5月26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但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属犯罪情节轻微,对两人均作出了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继续任职2010年3月2日,根据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地方药监部门仍回归地方。而江都依据上级机构改革的精神,着手实施将药监和卫生部门合并。江都市组织部门认为,鉴于对吕、金两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及两人已被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两人已经不适宜担任现职,有必要进行调整。为此,组织部门已组织人员到卫生局考察一位副局长,考虑让这位副局长兼任药监局局长。2010年4月初,扬州市药监局负责人带队来江都,正式移送人事档案。 而到了5月份,情况又发生变化,药监局虽然回归地方,但不和卫生部门合并,单独成立一个局。组织部门于5月中旬,正式对江都市卫生局该副局长接替药监局局长进行公开考察。5月下旬,在该市进行的大规模机关改革中,江都市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的“被接替”问题,已经纳入通盘考虑。 实际上,从2010年3月初行业隶属关系变化起,“调整”吕国乐和金道春,就已经走上议事日程。 但是,被判有罪后,两名“有罪局长”又在任上呆了一年。 紧急免职2010年6月15日,正值端午小长假,江都市委紧急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张永权任江都市药监局党组书记,并提名为江都市药监局局长人选,同时分别免去吕国乐党组书记、金道春党组成员的党内职务,并提请有关方面按法律程序免去吕国乐的江都市药监局局长职务、金道春的江都市药监局副局长职务。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对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有关人士提出,目前一些地方对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认为构成犯罪了应当开除公职,有的则认为可以保留公职。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药监部门与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两人均系涉假药案而构成徇私舞弊职务犯罪,显然已经不适合再担任领导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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