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垄断福利 |
释义 | 垄断福利是指垄断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雇员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享有过高福利利益的现象。 危害(加大了行业运行成本,影响行业竞争力 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福利 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 导致腐败,妨碍社会进步) 形式垄断福利有种形式: 一是指电力、石油、银行、电信等垄断企业,员工除了得到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外,还可享受到住房、旅游、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因而使其总收入远高于一般行业。 另一种是指垄断企业以免费或极低的价格,向其员工甚至家属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这类福利多集中于公用事业领域,比如公交系统职工免费乘车,铁路职工坐火车免票,电力系统职工享受免费“福利电”等等。 而为民众普遍诟病的是第二种“垄断福利”。 危害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年工资为14040元;其中,非垄断行业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工资为6969元,电力、煤气、水等垄断行业是18752元。在一些地方,行业收入差距幅度更大,一项来自福州市的统计数字表明,2005年,福州市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达28092元,比2004年增加了5332元,在19个行业中增幅最大,接近20%;而一般行业的工资增幅不足10%。 加大了行业运行成本,影响行业竞争力“垄断福利”现象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是加大了行业运行成本,影响行业竞争力。许多垄断行业“垄断福利”数额惊人,据《东南快报》的消息称,厦门市公交总公司停用家属卡、职工卡等3类公交优惠卡后,每年至少可为公司挽回高达700多万元的经营性损失。“垄断福利”数额庞大,必然加大企业运行成本,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额就会减少,行业的竞争力也将受到严重削弱。 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福利二是损害了公共福利,影响了行业形象和服务质量。“垄断福利”说到底,是少数既得利益者占有的“福利”,这种垄断企业的高福利,实质是把较高的生产成本转嫁给社会,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福利。“垄断福利”无偿地任意使用了公共资源,不可能为公众提供更合理、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必然严重影响垄断行业的企业形象和服务质量。 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垄断行业借助垄断地位,享有不应该拥有的“福利”,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破坏了社会整体公平。相同劳动量与劳动复杂程度,在不同行业收入差距如此之大,必然会在广大劳动者队伍中产生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和不满情绪。收入差距拉大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与社会分配不公有着密切关系,而“垄断福利”对社会分配不公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导致腐败,妨碍社会进步最后,“垄断福利”导致腐败,影响社会进步。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就能获得“垄断福利”,其进步的动因也就消失了。同时,一些非垄断行业的人员,特别是政府部门及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不仅他们自己,而且会将其子女、配偶以及各种有亲缘关系的人都往垄断行业里塞,使垄断行业人员的素质下降。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一些垄断行业的领导也会不惜慷国家之慨,尽力制造关系网,加固与政府的利益纽带关系,以达到既为行业职工谋取和保持 “垄断福利”的目的,也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目的。所以,垄断必然产生腐败,妨碍社会进步。 相应措施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竞争。竞争与垄断是一对对立的范畴,消除“垄断福利”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只有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才能打破现有的垄断经营的格局。“垄断福利”的根源在于垄断,要消除“垄断福利”,就必须通过市场的力量来瓦解产生垄断的机制。因此,要努力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让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竞争。 要规范政府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要切断垄断行业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纽带,使政府部门成为市场的监管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要严防垄断企业借行政之力搞垄断和腐败。 要完善法规在目前市场经济不是很完善的环境下,要尽快消除垄断福利,就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监督制度。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对垄断行业的各种税收、价格等方面加强调控措施。 要加强对“垄断福利”危害性教育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所有制形式,对于公有生产资料,全体人民都拥有所有权,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不能因其垄断地位而多获利益。另外,还要看到,“垄断福利”造成的分配不公,由此导致的社会不稳定会给全社会造成危害,一旦如此,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也将失去。因此,人们要正确对待“垄断福利”,尤其是在垄断行业工作的人员。 措施美英法的经验垄断福利滋生的温床是内部财务不透明和垄断地位,治理垄断福利腐败首先就得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并处理好垄断问题。 除了不以营利为终极目标的公益性企业长期得到政府补贴维持运营外,美国和旧欧洲(指原社会主义阵营的东欧国家除外的欧洲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都沿革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历史,企业获得垄断优势地位基本上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因此,美欧大部分反垄断立法都立足于市场行业垄断,并没有过多的牵涉到行政性因素而获得的非竞争性垄断。20年前美国出台《放松管制法》更使行政性因素远离市场,“市场之手”压缩了“政府之手”的操作空间。 福利这个概念进入美国政治的历史较之于欧洲国家要晚些。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美国镀金时代几乎赤裸裸地剥削雇员,员工基本上没有内部福利可享,雇佣双方关系相当紧张。到罗斯福推行新政、推行侵权法改革之时,美国陆续出台了工会法、工厂法、劳工赔偿法及社会保障法,员工的福利待遇有了明显改善。“政府是一个巨大的吸管,它攫取税收和权务,吐出财富:金钱、福利、服务设施、契约、特许权和许可证。”这种制度安排即叫做福利国家。不过,开始时候,政府是否给予员工外部福利认为是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权力,由州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之后,开始通过司法判例,福利才真正成为联邦政府一项责任。 美国员工的内部性福利基本上与雇主或企业所有人妥协的结果,从发生形态上看,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一个过程。按照美国公司法,内部福利支出来源于公司利润,不会产生逃税或转移公司资产的结果。美国公司法也把重点放置于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里设置独立董事,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把公司事务暴露于阳光下。 公平竞争是美欧市场经济国家的核心价值,竞争的残酷性压缩了了企业获得暴利的空间,但企业还是有可能通过市场性因素,如创新、高科技、营销等手段逐渐获得市场垄断地位,从而实质损害市场定价机制。微软垄断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以美国保险业为例,按照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政府对州际交易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而州内交易则由各州治理。这因为如此,美国有全国性的证交会、国家贸易委员会等这样的监管机构,但对于保险业却没有联邦一级的统一监管部门,因为保险业务历来就划归在各州主权之内。各州设有州保险行业委员会,专门监管保险业执照的发放、保险险种的管理与定价,但涉及到行业中的不正争竞争,保险委员会则没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只有协助有关单位予以查处的配合义务。 不正当竞争损失了商业的核心价值,为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美国贸易法》等反托拉斯法中重点整治的对象。对这类行为的监控,由美国司法部及各州司法部直接管辖,司法部可以提起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2004年爆发的保险业反腐就是这样的结果。全球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美国马什公司给保险公司回扣 “福利”,被纽约州司法部长斯皮策处以巨额罚款。 相对于国有企业少之又少及历来奉行服务型“小”政府的美国而言,英国的情况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可能还更大。1979年,英国撒切尔夫人领导的保守党政府展开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解决了纳税人养活国有企业职工的难题,更是打破了航空、铁路、电力等部门不可私有化的神话。在反垄断层面上,英国《1982年竞争法》设立了竞争委员会,专门对市场垄断行为予以监管,它一样拥有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权力。由于惮于诉讼巨大成本,被诉公司往往以愿意支付罚金的方式达成和解。 法国的例子可以用来给如何解决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过多享用国家福利加重纳税人负担的顽疾提供借鉴。2004年法国财政部长辞职案很说明问题。从历史上看,法国一向有政府财政慷慨补助官员的传统。希拉克总统上台后,发誓改革,倡导节流,并以身作则,退掉了许多以往总统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而在此前,曾是巴黎市长的他就享受到了家庭日用百货由政府埋单的待遇。前总统密特朗在位14年期间则连其情人与孩子的生活费都享受政府财政补助。2005年2月法国《鸭鸣周报》称,时任法国政府经济财政及工业部(简称为“财政部”)部长的埃尔韦·盖马尔在巴黎靠近香榭丽舍大街的“黄金三角”地带住有一套复式房宅,总面积为600平方米,而每月一万四千欧元的房租、各种数额不菲的杂费和近一万七千欧元的装修费均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次新闻暴光导致财长辞职。可以看出,新闻报道在防腐纠腐机制中占据显赫位置,此役反腐攻势大获全胜,媒体功不可没。遗憾的是,目前全国的舆论监督还远远做得不够,像这样“垄断福利腐败”的危害性并不为公众们所知晓。 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家的经验由于欧美国家的福利发展路径与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过来的模式完全不同,欧美的经验除在社会治理与企业内部治理和成本核算机制上有借鉴作用外,其他地方还不如从与我国有相似转型经济的国家中吸取。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许多问题,行政权力不正当地参与市场利益分配,破坏了成熟市场的培育环境。 行政垄断造就了“老爷”企业,垄断福利腐败在这些企业中尤为突出:一边嚷出成本上涨要提价,另一边则给职工大肆发放各种福利,其福利价值甚至超过了工资收入。 俄国斯、匈牙利及保加利亚的反垄断法中都规定了行政垄断,如俄罗斯1995年《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第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影响俄联邦各商品市场中的竞争的各种商务关系。这些商务关系是指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罗斯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以及自然人参与的商务关系。当上述主体在俄罗斯领土之外所从事的活动或所签订的协定,可能对俄罗斯市场中的竞争产生限制或其他负面效应时,本法也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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