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枝特区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六枝特区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分七章共三十一条内容(含附则), 为探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贫困农户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该区实际情况而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贫困农户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37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08〕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增值部分扣除支付贫困户的收益分配后,剩余部分和捐赠资金增值部分(指扣除资金运行成本以后的增值)转入本金。 第四条 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其本人所有。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自愿“入互”(指加入村民生产互助资金组织,简称“入互”),组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组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用途、数量、期限和费率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村民互助发展专项资金; 二“入互”农户交纳的“入互”资金; 三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社会捐赠专门用于本资金的资金。 第七条 资金用途及注意事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发展生产性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 一不得借贷用于农户企业入股、经商、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生产性项目; 二不得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三不得只存不贷谋利息; 四不得私分或平均分配; 五不得发放人员工资; 六不得把借款转借他人; 七不得用于各级工作经费支出; 八互助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八条 借款期限。一般为3—6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借款额度。每户第一次单笔借款最高限额为3000元,以后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借款在归还后可以申请下一次借款。 第十条 借款户数权重。在册借款户数不得超过“入互”总户数的49%。建档贫困户原则上不得小于“入互”户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借款占用费率。借款户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借款占用费。其借款占用费率标准由全体“入互”户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或户主会议共同讨论决定。借款占用费率可参照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确定。借款占用费收入在每年年底可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支付。 一支付非人工的管理成本,如印制农户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发放和回收记录、收据及培训等费用。 二支付管理机构人员的误工补助。补助标准由互助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成立六枝特区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有关乡镇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争取资金、管理,落实项目村、组,宣传发动,跟踪问效、考评奖惩等工作。 第十三条 村委会成立互助资金监事会,由村支“两委”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项目村、组资金的争取及监督资金是否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 村委会成立互助资金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计、出纳、监督员等,一般由3—5人组成,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批、发放、回收、管理、入互金的收集等。资金管理实行会议集体票决制,理事长无权擅自决定资金的使用;资金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专人专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理事会人员组成由互助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1—3年,并接受上级指导、检查,接受全体互助村民和上级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特区或乡镇成立招投标委员会,人员由与投标村、组无直接工作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专家、领导5—7人组成,主要负责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特区成立互助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小组,由特区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抽5人组成,主要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分批投入及奖惩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的村、组投放金额的确定及竞标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村的确定。由乡镇申请,特区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乡镇。项目村在5个及以上由特区组织公开招投标,直接落实到村;若资金规模较小时,可由乡镇组织招投标。2个及以上项目村必须公开招投标,但须向整村推进倾斜。 第十八条 项目组的确定。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由乡(镇)领导小组组成招投标委员会(乡镇联系村的干部和村支“两委”成员除外),按照竞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具体组的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项目村的条件 一村支“两委”班子团结、务实、为民服务意识强; 二群众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积极性高; 三民风淳朴、信用度高,乡风民俗约束力强; 四相对贫困; 五村委会愿意向乡(镇)政府出具书面承诺,并以个人报酬作为担保。 第二十条 项目组的条件 一须认真学习并愿意严格执行本办法; 二有70%以上农户自愿“入互”并交纳100—1000元的入互金到信用社; 三有建档贫困户的资金占用费; 四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理事会; 五有全体入互户共同制定的投标标书(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代为拟标)。 第五章 资金的投放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对象。项目实施互助组内入互农户;家庭有劳动力和增收项目;接受过有关互助组织章程的培训;优先向符合借款条件的贫困户成员和妇女成员发放借款。 第二十二条 户主申请。申请须由户主夫妻双方签名(无配偶的,只需户主签名即可),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并提交担保书。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形成担保: 一以公职人员工资担保的,由担保人和所在单位签章。 二有经济实力的农户或亲戚担保,须用存折或实物低押。 三联户担保。一般以3—4户自愿联户形成担保体,并提供小组联保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审批。理事会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批。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理事会要对申请人进行认真的评议和实地察看,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公示时间2天以上。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一是项目组必须与资金主管部门签定资金投放合同,合同须有“如发现不按《办法》执行的,回收投入资金”条款。二是申请人获批准借款后,须与理事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并报监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监督使用。资金投入后,理事会须对借款项目进行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具体办法由乡镇、村指导小组及全体入互户共同制定村规民约予以监管。理事会或监事会发现违反合同或村规民约的,应及时取消合同,收回资金,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60%到村民组后3—6个月,须经检查评估合格后,再拨付其余40%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考核采取积分的办法,总分为100分。还款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周转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上报季度报表及简明分析每迟报一天扣0.5分(每季度第三个月30日为上报时间);季报内容不全扣1分、不准确扣1分;实施产业项目优劣和扶贫效果等积分按工作实际考评扣减0.5分。 第二十九条 奖惩。资金每运行一年,特区互助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其周转率、回收率、保值增值、效益等指标进行考核。对实现增值、扩大资金规模的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资金未发挥好效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资金调整到其它村民组,所在乡镇、村不再增加扶持资金,不再安排项目扶持。如有贪污、挪用等违纪现象,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特区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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