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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枝特区地震应急预案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地震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行动。

四工作原则

区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特区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反应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则,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同时逐级上报有关信息。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六枝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 挥 长:特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特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地震的副区长

特区人武部部长

特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特区政府办、应急办、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交通局、卫生局、统计局、粮食局、文体广播电视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移民办、房管局、乡企局、旅游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气象局、红十字会、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人民医院、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供电局、地电公司、邮政局、电信局、人保公司、财保公司、太保公司、六枝火车站、六枝汽车站、自来水公司、石油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于特区科技局,指挥中心主任由特区科技局局长担任。

二指挥部职责

六枝特区境内发生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并向省、市地震局和特区党委、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市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救援,必要时,提出跨市(县、区)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统一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特区有关部门对受灾乡(镇)进行紧急援救;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措施;执行指挥部的安排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应急措施;掌握震情监测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并整理归档;负责指挥中心仪器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根据省、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地震监测信息和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指挥部根据省、市地震局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应急防御措施的主要内容是:接收省、市地震部门震情监视报告;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三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地震区域划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震级分为4级:“4.7级至5.4级地震”、“5.5级至6.4级地震”、“6.5级至6.9级地震”、“7.0级及其以上地震”。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特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临震预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灾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7—5.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对于发生在我区4.7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由特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向特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Ⅱ级响应和启动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Ⅳ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指挥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发生地震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特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特区指挥中心和民政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随时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指挥中心并报省、市地震局、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和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中心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省、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及特区人民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震情、灾情公告

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发布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48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三通信保障

指挥中心: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移动电话、传真、短信息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营运企业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现场工作队携带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笔记本电脑、海事卫星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地震局,特区人民政府、特区指挥中心的随时联络。地震灾区通信营运企业应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四指挥与协调

1、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2、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

3、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地震局的支持下,由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工作。特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区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召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⑴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启动特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报市有关部门。

⑶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⑷确定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

⑸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调灾区救援工作。

应急结束后,向省、市地震局和省、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从地震发生之日起2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作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并上报特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按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到达灾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报告队伍实力、了解到的灾情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开展救灾工作,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救援行动结束后,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事宜。

六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地震局协调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清除险情、扑灭火灾,进行工程抢险。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1、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2、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3、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尽快脱离险境;4、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紧急救助,并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要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公安、国土、交通运输、移民等部门要配合指挥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九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消防部门要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人武部、水利、建设、信息产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部门要指导并督促经贸、建设、水利、交通、煤炭、乡企、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直属责任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改、质监、安监部门要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十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根据省、市地震局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的初步判定意见,及时进行现场监测。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等活动。

(十二)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积极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损失评估内容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十三)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地震预报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如遇来至多部门多渠道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信息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以省人民政府确定发布的地震信息为准。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特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区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版见附件2)。

(十四)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响应的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保险

驻特区境内的保险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的理赔和给付工作。

四调查和总结

积极配合省、市地震局作好地震灾害事件调查和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总结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区内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灾区的通信情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指挥中心要建立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对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险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的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码头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电力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部门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负责对灾区城镇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负责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物资保障

粮食、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调运,保障灾区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民政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0、社会动员保障

特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特区外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特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特区应急办、外事办负责协助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特区红十字会负责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涉外事务

对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等事宜,由特区外事办、旅游局、政府应急办按有关规定办理。震区出现外国人伤亡,由特区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要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作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介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知晓防震知识,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

由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六枝特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由特区人民政府督促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市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市地震局。

二矿山诱发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及其以上矿山诱发地震时,特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矿山地震时,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派出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及时将情况报告特区人民政府及省、市地震局,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实时监测,判定矿山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特区指挥部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特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特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市地震局。

当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特区人民政府,特区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市地震局。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上报特区指挥中心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特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特区指挥中心承担。

三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时,由特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外事部门负责接洽。

四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本预案由特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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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