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赃 |
释义 |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简介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和窃盗。计算赃物的标准,唐代以绢的尺与匹为标准,每匹长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钱贯为标准,每贯钱千文;清长以银两为标准。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封建律典对此种赃罪处罚严峻。唐律“监主受财枉法”条规定,受绢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有禄人枉法赃,通计所受几多人的财物,一贯以下杖七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无禄人受财枉法比有禄人减一等,满一百二十贯的处绞刑。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满八十两的处绞刑,不准用财物赎罪;无禄人受财枉法满一百二十两的处绞刑。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它比受财枉法的罪轻。唐律“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四十匹加役流。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受财不枉法赃,通算折半,即以二贯算一贯处罚。有禄人一贯以下杖六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无禄人受财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以上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不枉法,满一百二十两以上绞;无禄人受财不枉法,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这种俗话说的“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的行为,被世人讽刺为“连腐败道德都不讲了”。而针对此类官员腐败现象,现时立法中确有不周尽之处。 此外,《唐律》职制篇还规定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此类规范对时下官员贪污行为中的“权力期权化”的防范,当是不无借鉴意义的。 三是“受所监临”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唐律“受所监临财物”条规定,赃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财人比照受财人减五等处罚,至多杖一百。官吏主动索取财物的,加一等处刑;如果是用威力索取财物的,依照“受财枉法”论罪。 《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唐律“强盗”条规定,未抢得财物的徒二年,已抢得财物的,一尺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得财十匹以及伤害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如果手持凶器的,得财五匹处绞刑,伤人的处斩刑。明、清律规定,强盗抢得财物的,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故不列于“六赃”之数。 明、清律没有“受所监临财物”和“强盗”,但有“监守盗”和“常人盗”。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的,叫做“监守盗”。明律规定:凡是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的,不分首从,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盗官粮”或“盗官物”三字。赃物一贯以下杖八十,其余按赃物多寡分别处以杖刑、徒刑、流刑,满四十贯的处斩刑。清律规定,监守盗赃银四十两,处斩。“常人盗”指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吏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明律规定,凡是常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未得财物的,杖六十,可以免去刺字;已得财物的,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即依盗得的总数论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盗官粮”或“盗官物”三字,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以上按照得财多寡分别处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清律规定,常人盗赃八十两,处绞刑。 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罪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徒刑2年。持凶器得财者一尺徒3年,10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唐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已得财物一尺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贪污自己经管的官有财物,叫做“监守自盗”,按上述盗窃加二等处刑,三十匹绞。明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可以免刺字;得财物的“以一主为重”,例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的科罚。初犯须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处绞刑。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以上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徒、流刑。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规定,窃盗一百二十两以上,处绞刑。 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是六赃罪中最轻的一种。例如财产受人侵损,受损害一方从侵害一方所得到的赔偿超过实际损害,超过部分按“坐赃”处罚。唐律“坐赃致罪”条规定,赃一尺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至多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明律“坐赃致财”条规定,通算总额折半(以二贯作一贯)科罪,一贯以下笞二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笞、杖、徒刑,五百贯以上,至多杖一百,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清律规定,赃五百两杖一百,徒三年。 《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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