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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
释义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

六盘水市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及有关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反应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处置贵州省行政区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是处置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贵州省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六盘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结构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安全的副市长、水城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市地震台台长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乡镇企业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质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台办、市给排水公司、市石油公司、六盘水供电局、六盘水车务段、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市各保险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地震台台长兼任;市地震台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并向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救援,统一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水城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和部署,协调有关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的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稿,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本中心仪器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三)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震紧迫程度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严重程度分为4级:“4.7级至5.4级地震”、“5.5级至6.4级地震”、“6.5级至6.9级地震”、“7.0级及其以上地震”。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部门报告。

四、应 急 响 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至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级至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7级至5.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对发生在我市的4.7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市地震台根据省地震局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和启动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县(特区、区)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县(特区、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和上级地震、民政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见附件1)。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市内铁路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地震台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省地震局及市人民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震情、灾情公告

省地震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台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48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三)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移动电话、传真、短信息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笔记本电脑、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运营企业应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辆,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四)指挥与协调

1.Ⅰ级、Ⅱ级响应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2.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的协调、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区域内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根据震情和灾情情况,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台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属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地震局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所在县(特区、区)地震应急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成员(市科技局、市地震台、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时启动县(特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报省有关部门。

第三,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配合省地震局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四,确定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调灾区救援工作。

应急结束后,向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并通报市人民政府。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从地震发生之日起2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作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报告当地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按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到达灾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灾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六)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地震局协调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公安干警赶赴灾区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清除险情、扑灭火灾,进行工程抢险。

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九)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国防、建设、通信、铁路、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指导经贸、建设、水利、交通、煤炭、乡企、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督促其直属责任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十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十二)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地震预报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必须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如遇来至多部门多头信息不一致时,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信息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六盘水市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版见附件2)。

(十三)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响应的机关宣布。

五、后 期 处 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三)保险

市内保险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的理赔和给付。

(四)调查和总结

地震灾害事件调查和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总结由省地震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积极配合。

六、保 障 措 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灾区的通信情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给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见附件3。

3.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物资保障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调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10.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其它地震监视防御地区的城镇,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外事、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台、市外事办负责协助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红星月)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涉外事务

对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事办、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震区出现外国人伤亡,由市外事办统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地震台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中等城市和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由市地震台收集震情与社情,报告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报送省、市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地震局。

(二)矿山诱发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及其以上矿山诱发地震时,市地震台直报省地震局,在4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简报》(震情简报格式见附件4)报省、市、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矿山地震时,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实时监测,判定矿山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平息地震谣言

当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台协助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八、附 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台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台承担。

(三)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报告有关外事部门接洽。

(四)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解释

本预案由六盘水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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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