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志祥 |
释义 | 刘志祥,为一常见人名。比较知名的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江西九江植保站高级农艺师,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等。 中文名:刘志祥 出生地:安徽郎溪 出生日期:1955年8月 毕业院校:省委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 安徽人社厅党组副书记个人简介刘志祥,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安徽郎溪人,1975年4月入党,1974年3月工作,省委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专学历。 工作经历1974.03——1975.12 安徽省宣城县双桥公社泥湾大队知青班长、团总支副书记、大队党支部书记。 1975.12——1977.01 安徽省宣城县文昌公社参加路线教育工作队,任县委工作队党委书记。 1977.01——1980.06 安徽省宣城县文昌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1980.06——1983.09 安徽省宣城县黄渡乡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3.09——1985.07 安徽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获大专学历(其间:1984.03 起任宣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1985.07——1990.09 安徽省宣城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1990.09——1992.09 安徽省宣州市委副书记。 1992.09——1993.01 安徽省绩溪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93.01——1996.04 安徽省绩溪县委副书记、县长(1994.09—1995.07 省委党校学习)。 1996.04——1998.01 安徽省泾县县委书记。 1998.01——1998.06 安徽省泾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8.06——2000.12 安徽省宣城地区行署副专。 2000.12——2004.01 安徽省宣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4.01——2006.06 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 2006.06——2006.11 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 2006.11——2010.02 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10.0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江西九江植保站农艺师刘志祥,男,58岁,1964年毕业于江西农学院。现就职于江西省九江市植保植检站,高级农艺师。对推广应用微生物农药和YZ-901农用增效剂等新技术及出国援塞内加尔(1978年)、毛里塔尼亚(1983年)期间,首次发现诊断当地水稻细菌性白叶枯病引起水稻生长后期严重干枯白叶,及盐碱田因高温脱肥同时导致稻穗结实率低、千粒重少,通过改进灌水施肥等综合措施,控制为害,提高产量等方面的研究有新的突破,获有关方面好评。从此,否定了长期以来认为“热带地区干热风引起的生理性病害”的错误结论,为受援国家发展水稻生产在技术上解决了关键问题,并参加塞、毛两国有关水稻栽培技术和病虫草、鸟害防治方面培训教材的撰写工作,材料用中法文本同时报送中塞、中毛双方农业部门,对促进两国农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回国后,积极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植保新技术,参与课题“井岗霉素防治水稻纹枯病的推广应用”,主持课题“推广应用微生物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分别获省农牧渔业技术改进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有《浅谈提高井岗霉素对水稻纹枯病防治效果的几个技术问题》、《谈谈在发展三高农业中几项植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问题》、《几种微生物农药防治病虫效果初步探讨》等。 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人物简介刘志祥,男,1956年出生,湖北鄂州人,历任工人、轧土工、火车司机,人事科长、纪委书记、汉口火车站副站长、武东车站党委书记,1997年4月,刘志祥升任为汉口火车站站长。2002年3月,刘志祥升任为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其胞兄为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涉嫌贪污2006年3月16日,曾先后任湖北省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刘志祥,因涉嫌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指控罪名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0月以来,被害人高铁柱因承包经营汉口火车站招待所未到期却被汉口火车站单方废除合同,多次找时任汉口火车站站长的刘志祥索要赔款,该站未予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已判刑)对高铁柱进行报复。2002年12月8日,彭支红邀约冯立海(已判刑)携带凶器窜入高的租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冯立海持刀刺破高铁柱右股动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1995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无条据和“打白条”等手段,伙同他人贪污公款,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人民币1143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刘志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39.8万余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物品资金外,还有100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充分表达了控辩各方的意见。整个庭审过程持续近一天时间。由于本案涉及罪名较多,法庭将择日宣判。 被判死缓2006年4月30日,宜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刘志祥原系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殁年42岁)因汉口火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一起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去“修理”高铁柱。在刘志祥的多次催促下,彭支红邀约并指使冯立海(已判刑)殴打高铁柱。2002年12月8日,冯立海又邀约“长毛”(姓名不详,在逃)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窜入高的租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冯立海向其连刺三刀,刺破右股动静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刘志祥在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从汉口站“小金库”中取出巨额款项,以外出学习、考察、办事、旅游、需要用钱、“感谢”有关方面等名义,采取无条和白条领款等手段,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公款,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27万余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余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在此期间,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余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有关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款物等外,还有共计人民币527.5万余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且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刘志祥贪污、受贿的罪行特别严重,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志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刘志祥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就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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