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树荣 |
释义 | 1.刘树荣 男,1956年12月出生,山东临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临沂教育学院。曾任临沂市梅卜乡、盛庄镇法庭庭长。现任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副院长。近10年来,先后4次被省高级法院荣记个人二等功,1次被最高法院荣记个人一等功,并被评为市“十佳卫士”,所领导过的2处法庭曾获得省级“模范法庭”称号;担任庭长的6年中,共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1700余件,办案质量和数量列全地区第一名,总结的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八种”方法,被省高级法院誉为“刘树荣办案法”,以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共为辖区各单位追欠款近2000余万元;任法院副院长期间,受罗庄区委的委托,受理了一桩连续上访25年未果的案子,仅用1个月时间解决了问题;成功平息了因煤矿过度开采造成沙旦子村地面下陷,受害村民与煤矿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村民在个别人的煽动下出动了100余辆机动三轮车、200余人上访省城的重大事件。 2.刘树荣 女,1944年10月生。助理馆员。中共党员。毕业于辽宁省党校理论大专班。现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自1959年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几十年如一日,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勤奋敬业,严肃认真,精益求精。被省内同行称为“活档案”和“专家”。在她的努力下使县、区档案管理都进入省一级先进行列,现工作的太和区公安局九个派出所均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心系公安,恪尽职守,处处维护人民的利益,多次制止持刀行凶者的犯罪行为,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赞誉。28次评为市、县、区先进工作者、文明干警、业务能手,15次被市、县、区评为优秀党员,16次评为“三八”红旗手,还多次评为优秀政法干警,“四自”女标兵。连续选为县、区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连续三年评为辽宁省优秀人民警察。1995年评为辽宁省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1996年评为锦州市“十佳”公务员。省档案局授予“鞠躬尽瘁,甘当人民公仆”奖,1997年评为辽宁省优秀党员。市公安局、档案局在1998年发出向刘树荣同志学习号召。并被市局评为市优秀女公安民警”,“十大”爱岗敬业标兵之一。事迹多次刊载在《辽宁公安》、《兰台世界》、《锦州日报》、《锦州晚报》,中央电台、锦州电视台多次播出,个人业绩曾被《中华劳模大典》、《中华之子》、《中华魂》等刊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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