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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刘家华
释义

刘家华

职称:高级律师,

头衔:中国专家网收入的首批法律专家,

联系方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福田联合广场B座二楼211)。

学历及专业:

1968年11月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专业领域:业务较全面,通晓刑法、民法、经济法、公司法、金融法、房地产法、国际贸易法、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尤其专长涉外经济诉讼和企业并购等非诉讼事务。

经历:刘家华不但是中国大陆现在执业的资铬最老的律师(国家司法部排名第十),而且是阅历最丰富的律师。

重要经历简述:

1963年9月——1968年1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任系学生会干事、班委委员。

1968年12月——1973年12月,在湖南省慈利一中当语文教师。

1974年1月——1980年1月,在四川省綦江中学当语文教师,任年级组长。

1980年1月——1981年2月,在重庆市綦江县任法院法官。

期间,入四川省第一期律师培训班进修。法院院长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1981年2月——1983年12月,在重庆市綦江县任司法局出纳、綦江县法律顾问处(後改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期间,入北京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後改为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第二期涉外经济律师培训班进修。

1984年1月——1988年7月,在重庆市綦江县任司法局局长、綦江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聘担任县政府、县政协、县妇联和重庆冶炼厂等三十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1988年8月——1989年1月,由深圳市司法局借调到深圳,任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89年2月——1995年11月,在深圳特区华侨城集团总部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司法部和全国侨联直属的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1995年——,自深圳特区华侨城集团内部退休,先後任深圳市大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深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深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2年——,受聘任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院长。

在从事法律工作26年期间,办理过三千多宗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含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参加过一百多次经济(含涉外经济)谈判,处理过企业并购等三百多件非诉讼法律事务。

1980年,参与平反1949年至1979年期间的反革命冤假错案一百馀件,对社会和谐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著名的经手案例:

1981年,在重庆市綦江县为张xx谋妻夺夫杀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张xx辩护,后张xx获轻判(无期徒刑),奸夫被判死刑。

1982年,在重庆市綦江县为王xx强奸三名幼女案犯罪嫌疑人王力强辩护,后王力强获无罪释放。

1985年,在重庆市和綦江县两级公、检、法、司机关联席会议上,力排众议,主张对轰动全国的、在端午节前造成60多人中毒、10多人双目失明、两人死亡的全国首例假酒案的两名刑事被告人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依法予以重处,後获采纳,对後果严重的假酒氾滥起到了有力的抑制作用。

同年,作为重庆市綦江齿轮厂的法律顾问,参加了国家对外经贸部和机械工业部在北京联合召开的大型对外经贸谈判。在先後与美国企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称西德)企业分别谈判後,拟定并协助订立了引进西德Z·F 公司的液压变速箱制造技术的合同。後中德双方一直合作良好,从未因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纷争。

1988年,作为深圳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的法律顾问,力主对挪花献佛,将该司应得的三百万元红利擅自拿去献给财政的深圳市华联纺织工业总公司提起诉讼,後获采纳,该司索回了红利款,对影响恶劣的践踏法律、肆意侵权的社会恶习起到了有力的抑制作用。

1989年——1997年,为主代理——参与承办的有曾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任继圣教授)——历时8年的中外合作经营深圳湾大酒店合同纠纷系列仲裁案、诉讼案,包括到香港高等法院出庭。该案分别被深圳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收入有关案例选编。

1991年——1994年,代表深圳特区华侨城集团和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参与合作设立深圳航空公司谈判三年,多次据理力争,坚决抵制深圳市有关单位占干股的意图,终於争得时任深圳市市长郑良玉当场表态同意提供50亩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後代拟并协助订立了四方合作合同和深圳航空公司公司章程。

1993年——1997年,先後分别代理香港华润集团诉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深圳特区对外经济贸易有限总公司诉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诉香港华润机械进出口公司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

1997年——2006年,作为香港华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到上海、蘇州和深圳等办理并购一批企业的法律事务。

期间,还代表深圳特区华侨城集团到香港招商引资,办理中外合资经营深圳玛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宜。

先後分别代理中外合作经营深圳宝日高尔夫俱乐部的日商诉深圳市地税局行政诉讼案、参与代理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侨联等单位的多个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2008年,在深圳,为王xx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xx辩护,成功的使王xx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就获无罪释放。

2008年,在深圳承办闵商蔡xx诉惠州台山嘉扬磨具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为闵商蔡xx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先後接受深圳市有关部门的委托,为主承担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完善研究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完善研究、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完善研究,代拟了《深圳市房屋买卖合同》(标准文本)、《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文本)、《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

关於法务文章:

1985年,在重庆市綦江县《科学技术报》上发表《论企业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1999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入选美国律师协会论文集。

2002年,为主完成《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完善研究。

2003年,为主完成《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完善研究。

刘家华

男 生于1924年12月31日

原籍云南省路南县

中共党员、十六级(正县团级)离休干部。

1944年7月,被国民党逼迫征入云南省第60军148师。1948年10月17日,参加长春起义,后在1950年3月参加中国共产党。1950年至1955年4月随第五十军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在战争中荣获三等功2次。1964年11月由黑龙江省龙江县武装部转业到阜新市木材公司任经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被撤职罢官,挂牌游街。1970年11月,调到阜新市机电公司,曾先后就任副主任、书记、经理等职位。是党和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为祖国的建设做出了自己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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