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彬士 |
释义 | 刘彬士,字筠圃,湖北黄陂人。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的文榜眼,高中时距同乡曾大观及第仅两年。曾任礼部侍郎、刑部左侍郎。浙江巡抚、刑部尚书等职。明代《黄陂县志》称其“自幼聪识谨厚,动止遵礼法,父老多器重之。泊居官不以结纳植私党,不以参劾沽真名,无苞直之私,无声色之好”。 在任监察御史期间,详察案情,一丝不苟,有错必纠,制止草菅人命之事。当时安徽有两犯人缪二、李松,以故意杀人罪拟处绞刑,后刑部认为判决过重,但仍拟绞监候缓决。刘彬士在审阅案卷时发现疑点,经过深入侦查,认为二犯杀人本出无心,应依过失杀人律从轻发落,刑部所拟与犯罪事实轻重悬殊,量刑不当,奏请改判。他的意见被朝廷采纳,缪、李二人得免一死。 在署浙江巡抚任内,仁和县(今杭州)发生闹漕风潮,许多农民拒交漕粮,以示对官府的抗议。刘彬士分清首要与胁从,仅将徐凤山等几个为首者分别判刑,而其余胁从同行之人一律免予查缉,既平息了风波,又避免了一场大屠杀,深得民心。 就任浙江巡抚之后,奏请添建宁海、象山等县营房烟台,以资防守;又借款兴修杭嘉湖三府水利;帮丁应行扣缴的银米,也请分别展限,以纾民力;杭州、湖州各县受灾后请缓征赋税,均得批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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