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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领海宽度
释义

长期以来,领海宽度是国际海洋法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领海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国宣布的领海

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

3海里(英国、美国、比利时、荷兰等24国)、

4海里(挪威、芬兰 2国)、6海里(土耳其、希腊等 4国)、

12海里(中国、苏联、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阿尔及利亚、埃及、扎伊尔、苏丹、摩洛哥等77国)、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尼日利亚、多哥)、

50海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喀麦隆、冈比亚 4国)、

70海里(毛里塔尼亚)、

100海里(塞内加尔)、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贝宁等 14国)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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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