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猗县地震局 |
释义 | 临猗县地震局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现有干部职工16人,内设办公室、监测预报股、震害防御股三个职能股室。负责地震监测、地震预报、震害防御、防震减灾宣传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管理工作,为县政府提供地震趋势意见。目前以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组成的综合防御体系逐步形成,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抗震设防能力不断增强,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主要职能1、组织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管理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2、制定防震减灾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全县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管理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4、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承担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 5、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及地震灾情。 6、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7、为全县各类建设工程提供抗震设防标准。 8、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组织机构局 长: 高战林 副局长: 付国平 办公室主任:樊 军 监测预报股:杨 莉 震害防御股:张耀林 行政执法职责临猗县地震局 行政执法主体 授权性执法主体 临猗县地震局 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府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6、《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临猗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2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 3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2.17 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 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9.1 6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9.11 7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2.1.28 临猗县地震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临猗县地震局是县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拟订防震减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5、管理震害预测、震情和灾情速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6、参与震区救灾和制定重建规划;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 (摘自《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临猗县地震局行政许可(共2项) 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设定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或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临猗县地震局非行政审批(共1项) 重点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设定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拟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批准。 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应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批准。” 临猗县地震局行政处罚(共18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三、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证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六、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七、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收法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罚处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十五、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十六、私自提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列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列》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列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设防要求的; 十八、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列》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列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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