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沂印社 |
释义 | 临沂印社是经临沂市文化局批复,临沂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临沂市篆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艺术团体。 临沂印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临沂印社。 第二条临沂印社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民间专业社,是由全市篆刻家和印学研究者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临沂印社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党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研究印学,繁荣篆刻创作,提倡在学术上不同流派和不同观点的并存与发展,追求艺术的高品位、高层次,积极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 第四条本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沂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社的住所设在临沂公寓(金四路与八一路交汇处西30米路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印学研究。加强印学理论、印学史——即篆刻史,特别是临沂的篆刻历史的研究,以及古今印论的挖掘、整理。重视对现代篆刻家的印章、印蜕、印谱和印学论著的搜集与保存,并尽最大努力搜集保存古代、近代印人的作品(包括:印章、印谱、印论)以及金石文物、拓片等,为印学研究活动提供更多资料。 (二)繁荣篆刻艺术创作。努力继承传统,提倡创造精神。篆刻创作要开拓新的领域,需要对历代所积累起来的丰富的优秀传统,进行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发掘与吸收。继承和创新是并行不悖的,在提倡创新的同时,必须强调对于传统的深入研究和对基本功锻炼的不懈努力。 (三)加强篆刻理论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创作水平的提高和巩固,有赖于作者思维的正确和认识水准的提高,需要不断强化社员的理论素质。积极开展篆刻艺术理论的研究、探讨,组织篆刻理论创作,举办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提倡学术争鸣,及时向有权威的专业报刊推荐见解独到、观点新颖并言之有物的篆刻理论文章。努力壮大临沂的篆刻理论队伍,使全市的篆刻创作与理论研究得到同步发展。 (四)加强社员的综合素质。提倡印外功的锻炼,提倡认真读书。社员在精于专业之外,尚须加强诸如:文字学、美学、文学、艺术以及历史、哲学等方面的修养。使社员在创作实践中能够具备多种文化背景,成为有学养的艺术家。 (五)借助各种新闻媒介的力量,推荐、介绍有突出贡献和艺术成就的印人、篆刻作者和他们的作品,总结、肯定他们的有价值的东西。尤其要重视培养、扶持中、青年新进力量。印社始终以多出优秀人才、多出优秀作品为己任。 (六)重视与各兄弟印社社及海外印学组织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以增进友谊,扩大影响,促进我市篆刻艺术事业的发展。 (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争取出版一份自己的报刊(先作内部试刊),开设一个营业性的服务部,以文养文。 (八)积极号召社员参加一些以社会福利、教育等为目的的义展、义卖、捐赠作品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临沂印社包括个人社员和社(单位)社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凡热爱篆刻艺术事业,在印学研究、篆刻创作有较高成就者,或从事印学教育、组织工作有一定贡献者,原则上具有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员资格的印人及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展览、学术活动,作品(包括论文)入展二次,入选三次以上者方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社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社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社费。 第十二条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三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社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社长)、副理事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四)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社本着精兵简政的原则,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社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长、副社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2/3以上社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社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社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社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成才路东首(北园路中段)福源家园小区院内物业办公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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