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林熙春 |
释义 | 人物简介林熙春(1552—1631),字志和,号仰晋,明朝海阳龙溪都(今潮安庵埠镇)宝陇人。万历十年(1582年)举人,次年进士。授巴陵(今湖南岳阳)县今,调将乐(属福建),所至有政声。入京任给事中(掌侍从、规谏、拾遗、稽察、位卑权重),升都给事(给事中主官),多所建言。万历23年(1595)冬,兵部考核选拔武职官员,万历皇帝认为其中一名选拔不当,其实是蓄意发泄不满,乃以御史、给事等言官失察为由,一时斥逐处分者34人,大臣疏救俱无效。但熙春无所顾忌,率同官再上《申救言官疏》,(见后附)直斥皇帝,言辞尖锐。帝益怒,于是被贬为茶陵州判官。托言有病,不赴任,归乡闲居。11年后被任命为广西贺县知县,仍不赴任,光宗泰昌元年(1620),朝廷重新起用废旧官员,被任命为南曹郎(南京礼部郎官),转光禄少卿,历右通政、太常寺卿、大理寺卿等职。不满宦官横行,于天启4年(1624)疏请退休,得允准,晋户部左侍郎(正三品)。 归乡后,关心桑梓利病,如为地方争减工役,倡建凤凰台,修玉简塔,筑铣城,浚三利溪,修桥,捐资赎寺田百亩为生员科试费用等,造惠乡梓甚多。终年八十,朝廷追赠尚书,赐谥号文宣。 著述作品《林忠宣公全集》21卷,今存。 (该《集》为清·乾隆57年重刻本,包括《掖垣疏草》1卷(奏疏13篇),《城南书庄草》15卷,《赐还草》1卷(诗103首),《赐传草》1卷(诗84首),《赐闲草》2卷(诗344首),《玉华洞志》1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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