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中小企业厅,挂省乡镇企业局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指导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职能。 (三)强化省中小企业厅对全省中小企业创办、经营的指导和服务,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依照相关文件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建设发展。 (五)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创办的扶持工作;拟订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协调落实创办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落实创业辅导、孵化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科技创新,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七)推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八)协调和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区域性合作和对外经贸、合资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九)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中小企业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文秘、信息、督察、保密、会务、档案、财务、信访、后勤和保卫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政策支持体系;组织和参与起草有关促进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省小企业创办工作;推进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构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组织引导创业辅导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 (四)经济运行处。 承担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拟订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协调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科技创新处。 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科技进步工作;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质量管理、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 (六)产业指导处。 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协作配套;编制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工作。 (七)国际合作处。 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对外开放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与国外企业的合资合作;构建经贸合作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品出口工作。 (八)融资担保处。 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工作,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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