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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文电、综合、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清真食品管理处)。

起草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济发展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

(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

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等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工作。

(六)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七)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三处。

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宗教四处。

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承办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基层宗教工作。

(十)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组 负责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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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