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民政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优抚处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七)社会救助处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九)区划地名处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十一)社会事务处 (十二)规划财务处 (十三)人事处) 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涉外社会团体管理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后勤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性和省内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省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负责全省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省涉外儿童收养工作,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市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人事处(社会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现任厅长(2010年):徐铁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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