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是辽宁省境内不同所有制的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者自愿参加组成的社团组织。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协会宗旨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坚持以会员为本,办会员之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服务,推动全省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 组织机构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于2009年6月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章程,并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成员。大会确定协会办事机构实行驻会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等单位已派员驻会并开展工作。 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已组建五个部门和一个专家委员会,即综合部、电网供电部、火力发电部、风力水力发电部、调研信息部和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会员情况截至2009年,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有会员134个,其中单位会员106家,专家会员28人;在106家单位会员中,理事长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1家,副理事长单位(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在辽宁公司等)9家,常务理事单位15家、理事单位45家。 2009年协会先后开展了行业对标、企业质量管理、风电培训、节能减排以及信息联络、网站建设、建章立制、简报创刊和会员管理等基础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和规范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是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LiaoNing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EPA。住所在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 第三条 本会是辽宁省境内不同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电力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电力行业,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会;为企业及行业服务,为社会和政府服务;坚持以会员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地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管理和辽宁省民政厅行政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本会的行业管理16项职能和我省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会的 业务范围是: 1、制定全省电力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全省电力行检、行评及相关工作。 2、根据政府、社会和企业需求,组织电力企业开展有关节能、生产、经营、环保、安全及自动化等信息和有关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对比,推广和应用,为推动电力行业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3、组织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现代化管理成果评审和推广应用。 4、组织编制、修改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章、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推广实施、培训操练、检查指导。 5、开展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及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服务。 6、开展发电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7、参与组织和开展电力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8、开展电力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环保等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电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工作。 9、负责全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计量监督、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对辽宁省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电力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10、参与组织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资格审查以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审发工作。 11、参与省内输变电、用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的前期工作和日常的检查管理工作。 12、参与省内电力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资质咨询等工作。 13、参与组织电力项目承装(修、试)企业资质的咨询、审核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审发工作。 14、参与编制全省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等政策的制定和立法提出建议。 15、参与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热价格听证会,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16、组织电力企业参与国际和地区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承办电力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会、博览会、展销会。 17、负责全省地方电力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检工作;负责电力产品质量行业监督。 18、组织全省电力行业史志及电力年鉴的编辑工作。 19、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20、承办政府部门和职能机构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专家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承担会员义务; 4、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校等,或受法人委托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应在电力领域有一定特长或影响的专家、管理者或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有入会意愿的单位或团体需填写《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个人会员需填写《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专家)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3、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电力行业约规;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4、关心本会建设,提供本单位调研成果、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重要建议及有关信息资料; 5、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4、审议各项重大议案;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辽电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聘请名誉理事长;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领导辽电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1)、(4)和(6)至(9) 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提出须经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 4、主持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 5、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大会选出的理事总数的1/5; 6、审议经费收支报告,并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爱本会工作,有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6、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辽宁省电力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5、组织制定本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日常工作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处理和检查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聘用意见; 2、组织实施并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和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3、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选派驻会工作人员的意见;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咨询与技术服务的收入; 4、其它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待遇,按《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辽民发[2008]17号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出修改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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