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形式不一,可以是不涉及使用武力的经济和(或)其他制裁,也可以是国际军事行动。 实行强制性制裁是为了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迫使该国或该实体遵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因此,制裁是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联合国的普遍性质,因此由它负责制定和监督这些措施是特别适当的。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实行强制性制裁,作为强制执行规定的工具(见下文)。 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 制裁的范围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和(或)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军火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外交方面的限制等。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人道主义组织对制裁可能对人口中最易于受到伤害者——如妇女和儿童——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它们对制裁可能对第三国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也表示关切。 为了回应这些关切,在强制性制裁的制订、适用和实施方面精益求精。安全理事会相关决定反映了这些改进,其中包括制定针对特定行为体的措施以及在安全理事会决议中作出人道主义例外规定。例如,定向制裁可包括冻结那些被点名的掌权政治人物或政治实体的资产,阻止它们的金融交易,因为其行为正是实施制裁的缘由。最近对非洲一些国家的冲突钻石实行了“聪明制裁”,在这些国家,战争经费部分来自非法钻石贸易,通过这种贸易获得的资金被用来购置军火和有关物资。 安全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9日通过第1730(2006)号决议,在决议中请秘书长在秘书处(安全理事会附属机关事务处)内确定一个协调人,接收除名申请和执行决议附件开列的任务。这是安理会所作承诺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订立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和将其从名单中删除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的程序。 2000年4月17日,安全理事会成员临时设立了制裁的一般性问题工作组,负责就如何提高联合国制裁的效力提出一般性建议。拟议的成果文件仍在积极审议之中,审议的重点是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关于各制裁委员会和工作组的详细信息,包括相关措施、名单、委员会准则以及包括正式文件和新闻稿在内的各种文件均可在网上查阅,可通过以下链接进入。 与制裁有关的一般性问题的相关决议 制裁委员会和工作组: 工作组: 2009年各所设委员会主席团:[S/2009/2] 安全理事会制裁的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 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工作组 已结束的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安哥拉的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的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的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安全理事会关于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间局势的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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