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历史法学 |
释义 | 《历史法学》,是由许章润编写,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历史法学起源于德国萨维尼,于1815年创立了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代表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体系》表述对法律的历史研究。许章润的著作介绍了中国法学的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学的演变情况。 书名:历史法学 作者:许章润 ISBN:9787503695292 类别:法律史 定价:43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装帧:平装 开本:16 版权书 名: 历史法学 作 者:许章润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6月 ISBN: 9787503695292 开本: 16开 定价: 43.00 元 内容《历史法学(第2卷)》编者有感于“旧邦新命”依然是当下中国的主要问题,而就如青年马克思所言,问题是时代的格言,遂着意于《历史法学》的刊行,将长期积蓄的心事落实为编事,以法意演绎史义,藉史义揭示法意,而法意与史义者,人生与人心也。其基本命意在于,上接历史法学理路,由阐扬其思绪而践履其理念,通过省察民族国家法律生活的历史理性,揭示中国文明规范体系的比较文化意义,从而求裨于中国当下的艰难历史转型;下启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想象空间,以渐成汉语法学,为中国人世生活提炼和展现规范世界的意义之维。 溯源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 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 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作者许章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治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兼及宪政理论与刑事法学,尤其关注“中国问题”意义上舶来理念与固有生活调适过程中的法律方面,而念念于中国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现代重构性阐释,汲汲于儒家优良传统的法律复活和中国之为一个大国的法律布局,追求法律理性与人文精神的统一,寻索学术的人道意义。 目录主题论文中国社会历史转型与中国法制 中国三十年法治进程的轨迹和曲线 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 三十年法制变革之何种“中国经验” 现代中国立国进程三波论:民族主义、文化保守主义与宪政主义的互动 法理学:知识的与思想的——一个反思性考察 思想·人物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观——黄宗智先生法律史研究理路探析 正统抑或异端:帕舒卡尼斯之革命法学 译文·资料 德国法律理论对于美国法的影响:萨维尼及其弟子的遗产 亨利·梅因的学说 读书·评论 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近代中国在国际法史上的地位与中国法律变革 三十年来我国公民行为方式的变迁 性、恐惧与极权膜拜——试论霍布斯政治学说的成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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