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丽水市民政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接收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和老龄工作。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规范全市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审查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七)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负责莲都区地名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致语社会各界朋友: 和着信息时代发展的节拍,丽水市民政局公众网站与您见面了。 民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 民政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上为中央解愁、下为百姓分忧"的重要职责,在不断推进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途中,民政工作正积极发挥着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的"三个服务"作用。 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不仅需要民政人的自身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通过网站这个窗口,我们将向您介绍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民政政策法规、主要数据信息以及丽水民政工作的最新动态,并对大家提出的有关问题尽量作出满意解答,努力为大家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的网上服务。 热忱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顺致美好的祝愿。 丽水市民政局局长 内设机构办公室 社会救济福利处 优抚安置处 民间组织管理局 区划地名处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务处 直属单位婚姻登记处 丽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承办涉外,涉港、澳、台胞、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承办涉港、澳、台胞、华侨的收养登记及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街道办事处的收养登记工作。 社会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 敬老院 光荣院 殡仪馆 救助管理站 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慈善总会 服务曾诺《丽水市民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型机关,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承诺内容 1、使用文明用语,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 2、坚持首问责任制。对来访办事者,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做认真解答,不属于责任人范围内的,应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理民政事项的单位或个人,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所需的材料或不予以办理的理由。 4、坚持限时办结制。各项民政业务受理后严格按时限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理。 5、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市直民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最大限度的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违诺处理 凡违反承诺,被社会举报、批评、反映和指控的,经查实,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致歉;违诺第二次,给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违诺第三次,给予行政处理。 三、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我局监察室投诉。 效能制度《丽水市民政局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惩戒性教育。 第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履行本人职责,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相互推诿,不按时限办结的; (三)不遵守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 (五)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进行索、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八)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 对需要行政效能告诫的,由本系统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局监察室向被告诫人出具《行政效能告诫书》,并对被告诫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被告诫对象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力,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监察室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单位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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