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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机构简介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由原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以及丽水地区矿产资源局和县级丽水市矿管办公室撤并组建而成,下设一个分局,内设11个行政处室和9个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215人。近年来,该局国土资源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两创”目标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稳定、服务社会职能,全面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地努力和贡献。

狠抓土地开发复垦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实施土地开发复垦,严守耕地红线,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也是确保我市具有强力发展后劲的基本保障。丽水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委、政府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作为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奖励,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取得了重大突破。2007-2008年,全市共完成土地整理项目191个,面积67.63万亩,建成标准农田24.37万亩;完成建设用地复垦项目756个,面积1.74万亩;完成土地开发项目246个,面积3.99万亩,连续13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大规模实施,不仅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新农村建设,而且增加了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实现了县、乡、村集体和农民四方共赢。同时,坚持以责任促保护、以建设促保护、以管理促保护,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依法查处乱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行为,着力提升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水平,确保了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在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效益上,国土部门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立足于丽水自身的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坚持向山谷要空间、向空间要发展、向结构调整要效益。通过制定完善具体政策、鼓励“零增地”招商、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加强批后监管、盘活存量土地等多项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二是积极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比例进一步提高。2007-2008年,全市共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398宗,面积6875亩,出让金合同数74.24亿元,为加快城市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有序推进。全市公开出让工业用地190宗,面积3983亩,出让金为4.68亿元。三是加强土地市场调控。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重心,及时提出了房地产调控的多项措施,如调整商住用地出让计划,妥善处理土地市场遗留和滞纳金欠缴问题,优化商住用地出让管理,支持房产企业应对危机等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作出了有效努力。

致力搞好维权维稳,积极促进国土和谐

国土资源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中,国土部门致力搞好维权维稳,积极促进国土和谐。首先,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把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审查关,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安置措施落实到位,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合法权益。从2007年11月开始,市区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三个全覆盖。其次,加大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重拳治违、严格执法,扎实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树立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权威。2007-2008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巡查5.65万人次,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1605件,涉及土地面积45.1公顷;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633件,涉案土地面积68.76公顷,已查结633件,查结率100%。圆满完成了全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全市共对183个乡镇595名乡镇干部和3467个行政村7010名村干部进行了培训。第三,切实抓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以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重信重访件的调处和信访值班工作,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了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全市涉土信访“零”进京。2008年,全市共受理国土资源信访总量1442件(批),同比下降2.2%,连续四年实现了信访总量下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大力拓展用地空间 切实保障用地需求

在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中,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坚定不移地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千方百计拓展用地空间、争取用地指标、用好计划指标,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一是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完成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厅审查。充分利用浙江省作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这一契机,切实用足用好政策,土地规划修改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市首批5个“四类”项目已经省政府确认,总面积4720亩;第二批已有29个项目经省政府确认。坚持紧中求变,积极做好土地规划局部调整。2007-2008年,全市共办理了72个项目的土地规划局部调整工作,涉及71个乡镇152个地块,面积6082亩,为我市即期用地拓宽了空间。二是积极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面对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极为突出的实际,我市国土资源部门坚持内外协调、上下衔接,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全力以赴抓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和服务工作。2007年以来,我市共争取到省国土厅追加各类用地指标2.4万亩,是省下达计划的2倍多,报批建设用地总面积4.2万亩,供应实际建设用地项目3.06万亩。经国务院批准重点项目用地24个,总面积2.29万亩,较好地

满足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合理需求,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三是加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完成了丽水南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的总结工作,南城首期开发区块建设全面铺开。目前全市各县(市、区)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均已完成,为有效实施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

主要职责

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等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从事土地评估和土地勘测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它资金的使用。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领导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国土资源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保卫以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项目的鉴定和推广,组织对国土资源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开发、利用和推广;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计划。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考核、任免、调配和管理干部;负责局机关、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副科以上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人事档案管理;承担局机关、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计划财务处

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市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市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农地转用报批,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使用)方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转用或征收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土地利用管理处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审批的各类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要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指导全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监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监察室(与局纪委合署办公)

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分局属市局派驻莲都区承担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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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