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里耶秦简 |
释义 | 2002年在湘西里耶古城出土的3万6千枚秦简已于近日清洗完毕,正进入最后的脱水脱色保护阶段,2005年末将能完成对秦简的保护工作。 中文名:里耶秦简 年代:公元前219年 出土地:湖南省龙山县里耶 简牍数:36000枚 部分史料以及注释(第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 J1(9)984 A面 J1(9)984 B面 J1(9)981 B面 J1(8)157 B面 J1(8)152 A面 J1(8)158 B面 J1(8)154 B面 J1(9)11 B面 J1(9)2 A面 J1(9)2 B面 J1(9)3 B面 J1(9)9 A面 J1(9)9 B面 J1(9)12 A面 J1(9)6 A面 J1(9)6 B面) 无字简牍湖南省考古研究所所长袁家荣23日说,里耶秦简中有上千枚无字简牍,但这些无字秦简依旧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清洗后的里耶秦简保存在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的库房里。袁家荣介绍,对于已经出土的简牍来说,清洗只是最初的步骤。由于秦简多为木质结构,因此清洗干净后还采用药水进行浸泡,防止简牍霉变、虫蛀,并且对这些秦简进行脱色脱水处理。简牍脱色之后,这些简就会呈现出竹木简的原色,文字资料就可以留下来,要长久保存这些简牍,最重要的还是对其进行脱水,这也是简牍保存中最难的一点。 里耶古城出土的简牍负责发掘和清理里耶秦简的张春龙副研究员介绍,里耶古城出土的简牍约有20余万字,字体属古隶,内容多为官署档案,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极大地增添和充实了秦代的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高崇文认为,里耶秦简对研究秦的统一和秦文化的传播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秦王朝地方政权的一个标本。 继兵马俑以后秦代考古的又一惊世发现在进行相关保护处理的同时,考古专家惊讶地发现3万6千枚秦简中有上千枚无字简牍。袁家荣解释说,这可能是当时的简牍没有写字,或者是秦简上的文字脱落才形成的,但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这些无字简做“实物实验”,进行科学分析,为全面研究秦简提供重要的资料。里耶秦简是2002年6、7月间在湘西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口古井中发掘出来的。这批埋藏了2200多年的秦代简牍,纪年从秦王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元年,记事详细到月、日,十几年连续不断。而在此之前,中国古代正史中关于秦朝的记录不足千字。专家认为,里耶秦简是极为重要的百科全书般的日志式实录,它是继兵马俑以后秦代考古的又一惊世发现,蕴涵着巨大的学术价值。 里耶秦简博物馆的秦简围墙目前正在施工中, 下个月初即可完工。 里耶秦简博物馆及里耶古城遗址将在2010年10月正式对外开放 部分史料以及注释第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J1(9)984 A面[41] : 一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⑴,酉阳守丞敢告迁陵丞⑵:主 二 亭里士五(伍)顺小妾⑶□馀有律事迁, 三 令史可听书从事,。八月甲午⑷,迁陵拔谓都 [校注] ⑴“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初十日。 ⑵“酉阳”,秦县名,见第一部分J1(8)133A注文。 ⑶“主亭里”,里名。“顺”,人名。“妾”,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小妾”,身高未达到成年标准的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⑷“八月甲午”,即本年八月二十七日。 J1(9)984 B面[42] : 一 乡啬夫⑴:以律令从事。/朝手⑵。即走印行都乡⑶。 二 八月壬辰⑷,水下八刻,隶妾以来。 朝手⑸。 □手。 [校注] ⑴“迁陵拔”,见第一部分J1(12)10 A注。“都乡啬夫”,都乡长官。《续汉书.百官志》:“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 ⑵“朝”,人名。 ⑶“即”,疑下或脱“令”字,当作“即令”。参看第一部分J1(8)134 A:“即令佐午行司空。”“印”,人名。 ⑷“八月壬辰”,即本年八月二十五日。此日早于八月甲午(二十七日),应是本简从酉阳发出后到达迁陵县廷的时间。 ⑸“朝”,人名。该字《简报》、《选释》皆作“□”。刘乐贤先生说,该字当释为“朝”。今从之。 第四部分: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 JI(16)2[43] : 卅年三月己未⑴, 平邑乡泾下佐【上‘田’下‘日’】⑵,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上‘日’下‘虫’】⑶、中、哀⑷,佐【‘流’右+上‘日’下‘壬】童禺□ / 不备十三真钱百九十五,负童分钱□卌八。 [校注] ⑴“卅年三月己未”,即秦始皇三十年三月己未。原文未记本月历朔,据《徐谱》,此日为三月初二日。 ⑵“平邑”,乡名。“泾下”,里名。“佐”,低级官吏,此处疑指里佐。“【上‘田’下‘日’】”,人名。 ⑶“故”,前任。“乡守”,或即代理乡官。“【上‘日’下‘虫’】”,人名。《选释》说,“【上‘日’下‘虫’】”与郭店楚简中的“夏”字的异体“【上‘日’下‘虫’】”字形相似,或亦“夏”字。 ⑷“中、哀”,皆人名。 J1(9)981 A面[44] : 一 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⑴,田官守敬敢言之⑵:廷曰⑶:“令居赀目取船⑷,弗予,谩曰亡⑸,[亡]不定言。论及 二 讂⑹,问不亡定⑺。谩者訾遣诣廷⑻。问之,船亡审⑼。沤枲⑽,乃甲寅夜水多⑾,沤流包船⑿,[船]系 三 绝⒀,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汜中⒁。”具志已前上⒂,遣佐壬操副诣廷⒃, 四 敢言之。 [校注] ⑴“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即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四日。 ⑵“田官守”,疑即代理田官。是田官亦有“守”。“敬”,人名。 ⑶“廷”,疑指县廷,即县府。参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45] 。睡虎地秦简《秦 律十八种.仓律》:“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后汉书.郭太列传》:“家世贫贱,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注引《风俗通义》:“廷,正也。言县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 ⑷“居赀”,见第二部分J1(16)5A注文。“目”,人名。 ⑸“谩”,秦汉法律用语,欺谩,欺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二一九:“前曰得鞞及未尝佩,谩。诘孔:何故以空鞞予仆,谩曰弗予?”《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元狩二年,(随城侯赵不虞)坐为定襄都尉,匈奴败,太守以闻非实,谩,免。”颜师古注:“谩,诳也。”“亡”,失,丢失。 “弗予,谩曰亡”,《选释》作“弗予谩曰亡”,未安。 ⑹“论”,法律用语,秦律引律定罪曰论。参看第二部分J1(16)6A注文。睡虎地秦简《语书》:“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讂”, 法律用语,搜寻,推究。《广雅.释诂》:“求也。”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以书讂首。”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二〇五:“讂求其左,弗得。”“讂”亦作“夐”。《说文.[上‘目’下‘文’]部》桂馥义证:“夐,探伺告言者以求之也。”或为一种罪名。《说文.言部》:“讂,流言也。”《急就篇》:“乏兴猥逮诇讂求。”注:“隐语也,谓侦伺官府利害,隐密其事,有所追求也。” ⑺“定”,确定,确实。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亡自出》:“问之□名事定。” “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选释》将“问”字属上句,“定”字属下句,作“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未安。 ⑻ “訾”,读为“赀”,罚。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或说“訾”,责备。《说文.言部》:“不思称意也。”《慧琳音义》“毁訾”注引《韵英》:“訾,骂詈也。”“廷”,对照简影图版,此字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⑼“审”,法律用语。确实,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战国策》:“为人臣不忠当死,言不审亦当死。”对照简影图版,本简在“审”字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⑽“沤”,《说文.水部》:“久渍也。”“枲”,粗麻。《诗.陈风.东门之池》:“东门之池,可以沤麻。”《泛胜之书》:“夏至后二十日沤枲,枲和如丝。”麻株收获后,需浸入河、湖、池等天然软水中沤渍,以发酵脱胶,并漂洗除污,最终得到松散柔软的麻纤维。这一过程称作“沤麻”。 ⑾“乃”,此,是。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亡自出》:“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乃甲寅夜”,应即八月甲寅(本年八月二十八日)夜。 ⑿“包”,读为“匏”。《礼记.投壶》:“若是者浮。”郑玄注:“浮或作匏。”则“匏”通“浮”,“包船”即“浮船”。《选释》说,“包”疑读为“浮”;上古音包在帮母幽部,浮在并母幽部,二字可通。或说“包”读为“伏”。《易.系辞下》:“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陆德明释文:“孟、京作‘伏’。”《释名.释姿容》:“伏,覆也。”则“包船”即“伏船”,船倾覆。 “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选释》作“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未安。 ⒀“系”,系船绳索。 ⒁“史”,官名,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吏。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汉时为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逐”,疑为人名。“将”,带领。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女’+‘辜’】)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作者”,劳作者。《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史记.秦始皇本纪》:“请且止阿房宫作者。”此处指被罚服劳役者,或即“居赀目”。“泛中”,地名。对照简影图版,在“中”字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⒂“具”,全。“志”,记录,记载。《国语.晋语九》:“志有之曰。”韦昭注:“志,记也。” ⒃“佐”,官名,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吏。汉时为少吏。“壬”,人名。“副”,副本。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一三六:“名籍、副并居一笥中。” J1(9)981 B面[46] : 九月庚午旦⑴,佐壬以来⑵。/扁发⑶。 壬手⑷。 [校注] ⑴“九月庚午”,本年九月十五日。“旦”,天明,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 ⑵“佐壬”,又见本简 A面。 ⑶“扁”,人名。“发”,启,开视。 ⑷“壬”,未知与上文“佐壬”是否为同一人[47] 。 第五部分: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 J1(8)157 A面[48] : 一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⑴,启陵乡夫敢言之⑵:成里典⑶、启陵 二 邮人缺⑷,除士五(伍)成里丐、成⑸,[成]为典,丐为邮人。谒令、 三 尉以从事⑹,敢言之。 [校注] ⑴“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正”字未避始皇讳。 ⑵“启陵”,乡名[49] 。“乡夫”,疑为乡啬夫之省。或说“夫”,人名。 ⑶“成里”,里名[50] 。“典”,即里典,闾里之长,掌里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⑷“邮人”,传送重要或紧急公文的专职人员[51] 。汉时官府免除邮人徭役,并发给田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他事。”“一邮十二室。长安邮廿四室,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 ⑸“除”,任命。“丐”,人名。“成”,人名。“除士五(伍)成里丐、成”,对照简影图版,见“丐”字下有“ㄥ”符号,将“丐成”二字断开。《选释》误作“除士五(伍)成里丐成”。 ⑹“令”,县令。“尉”,县尉。“从事”,办事。《汉书.霍光传》:“武帝病,封玺书曰:‘帝崩,发书以从事。’” J1(8)157 B面[52] : 一 正月戊寅朔丁酉⑴,迁陵丞昌郄之启陵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⑶?律令 二 (应)《尉》⑷,已除成、丐为启陵邮人⑸。其以律令⑹。/气手⑺。/正月戊戌日中⑻,守府快行⑼。 三 正月丁酉旦食时⑽,隶妾冉以来⑾。/欣发⑿。 壬手⒀。 [校注] ⑴“正月戊寅朔丁酉”,应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正”字未避始皇讳。 ⑵“迁陵丞”,迁陵县丞。“昌”,人名。“郄”,即“郤”,读为“却”,驳回。或读为“诘”, 诘问。见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说[53] ,“昌郤”系人名,“迁陵丞昌郤之启陵”意谓“迁陵名叫昌郤的县丞来到启陵乡”。误。 ⑶“今有(又)除成为典何”,意谓:“今又何除成为典?”此处句法,可参看《论衡.谢短篇》:“不相应何?”“律言盗律何?” ⑷“应”,应合,符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赀一盾应律。”“《尉》”,疑指《尉律》。睡虎地秦简中有《尉杂》。汉律中有《尉律》,见《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谢桂华先生认为,此句连同上句,当作:“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广为疒](应)?尉已除成、丐为启陵邮人。”亦可通。《选释》“应[广为疒]”作“应”,属下句,作:“何律令?应尉已除成、丐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未安。《札记》说,“应[广为疒]”是启陵乡啬夫的名字,又见J1(16)9“启陵乡[应(心为十)]敢言之”,但二者写法略有差异;在此处,“应[广为疒)”是对启陵乡啬夫的称谓,后文是对其报告的批覆;连同前后文字,当作:“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广为疒](应):尉已除成、丐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亦未安。 ⑸“已除成、丐为启陵邮人”,对照简影图版,见“丐”字下有“ㄥ”符号,将“丐成”二字断开。 ⑹“以律令”,即“以律令从事”之省。参看第一部分J1(16)9B注文。 ⑺“气”,人名。 ⑻“正月戊戌”,本年正月二十一日。“正”字未避始皇讳。“日中”,中午,午时。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日中午。” ⑼“守府”,这里应指迁陵丞昌所在之衙署。“快”,急,即刻发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或说,“快”,指急送公文的差人,参看本部分J1(8)156“守府快行少内”、J1(8)158B“少府快行旁”,第八部分J1(16)1“守府快以来”。 ⑽“旦”,天明,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食时”,辰时。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食时辰。”“正月丁酉旦食时”早于“正月戊戌日中”,当是文书由启陵乡送出后到达迁陵县廷的时间。 ⑾“隶妾”,见第二部分J1(16)5A注文。“冉”,人名。 ⑿“欣”,人名[54] 。 ⒀“壬”,人名[55] 。 J1(8)156[56] : 一 四月丙午朔癸丑⑴,迁陵守丞色下少内⑵:谨案致之⑶,书到言⑷,署金布发⑸,它如 二 律令。/欣手⑹。/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⑺。 [校注] ⑴“四月丙午朔癸丑”,本部分J1(8)152 A、J1(8)158 A有“卅二年四月丙午朔”,与此处“四月丙午朔”月朔相同,故本日应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丙午朔癸丑(四月初八日)。 ⑵ “色”,人名[57] 。“少内”,本为官署名,是县中收储物资的机构,此处指少内长官。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唯县少内为‘府中’,其他不为。” ⑶“谨案”,谨慎查考、查验。见第二部分J(16)6A注文。“致”,送达,传致。 “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选释》作“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未安。 ⑷“书到言”,公文用语,意谓“文书到达时报告”。《居延新简》E.P.T50:48:“别书相报,不报者重追之,书到言。” ⑸“署”,题署。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七:“谒报,署狱史曹发。”《释名.释书契》:“书文书检曰署。署,予也,题所予者官号也。”《急就篇》:“简札检署椠牍家。”注:“署,谓题书其检上也。”“金布”,管理金钱、布帛等财物的官府。秦律中有金布律,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发”,拆封,开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 ⑹“欣”,人名。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 ⑺“守府”,这里应指迁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急送公文的差人。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 J1(8)152 A面[58] : 一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⑴,少内守是敢言之⑵:廷下御史书⑶,举事可为 二 恒程者⑷,洞庭上裙直(值)⑸,书到言。今书已到⑹,敢言之。 [校注] ⑴“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⑵“少内守”,少内代理长官。“是”,人名。 ⑶“廷”,疑指县廷,即县府。见第四部分J1(9)981A注文。“下”,颁下,下达。“御史”,官名,主监察。秦时有监郡之御史。《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 ⑷“举”,报告,举告。“恒”,恒常,平常。参看第六部分J1(8)154 A:“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程”,程式,规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选释》在“廷下御史书”后未断开,作“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未安。 ⑸“洞庭”,此处指洞庭郡,秦时迁陵为洞庭郡属县。“裙”,《说文.巾部》:“裙,下裳也。”即裙。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贼死》:“衣布禅裙、襦各一。”《初读》说,这里的“裙”应是一种军服。 ⑹“洞庭上裙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选释》误将“书到”二字属上句,“言”字属下句,作“洞庭上裙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 J1(8)152 B面[59] : 四月甲寅日中⑴,佐处以来⑵。/欣发⑶。 处手。 [校注] ⑴“四月甲寅”,应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日中,午时。 ⑵“处”,人名。疑与后文“处手”之“处”是同一人。 ⑶“欣”,人名。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 J1(8)158 A面[60] :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⑴,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⑵:主令史下络裙直(值)书已到⑶,敢告主⑷。 [校注] ⑴“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⑵“迁陵守丞色”,见本部分J1(8)156A注文。“酉阳”,秦县名,见第一部分J1(8)133A注文。“酉阳丞”,酉阳县丞。 ⑶“主令史”,官名,未见载于文献。刘乐贤先生说,疑“主令史”或即居延简中的“主官令史”;“官”或读为“管”。《居延新简》E.P.T68:1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敢言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71.43:“右一人,主官令史。”森鹿三《关于令史弘的文书》说[61] ,居延简中所谓主官令史,也许是指候官中的主任令史,因为在同一候官中有几个令史。或说“主”系敬称。“络”,粗絮。《说文.糸部》:“络,絮也。”《急就篇》:“绨络缣练素帛蝉。”注:“络,即今之生[左‘糸’右‘尔’]也。”。或说“络”是一种丝织品。《广雅.释器》:“绡也。”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经死》:“衣络禅襦、裙各一。”“直”,即“值”,价值,价格。 “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裙直(值)书已到”,《选释》将“主”字属上句,在“令史”二字下断开,作“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裙直(值)书已到”,疑未安。 ⑷“敢告主”,公文用语,意谓“谨告主管人”。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敢告”在文书中用来表示其内容主体的起讫,与“敢言之”的作用类似。《初读》说,迁陵守丞色与酉阳丞为同级,故称“敢告”;而在本部分J1(8)152中,少内守是向上级报告,故称“敢言之”。 J1(8)158 B面[62]: 四月丙辰旦⑴,守府快行旁⑵。 欣手⑶。 [校注] ⑴“四月丙辰”,应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旦”,天明,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 ⑵“守府”,这里应指迁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急送公文的差人。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旁”,旁县,应指酉阳。 ⑶“欣”,人名。见本部分T1(8)157B注文。 J1(8)153[63] : 御史问直(值)络裙程书⑴。 [校注] ⑴本简虽无纪年,但从其文字看,应与J1(8)156、J1(8)152、J1(8)158三简为同一组文书,故置于一处。 第六部分: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J1(8)154 A面[64] : 一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⑴,迁陵守丞都敢言之⑵:令曰:“恒以 二 朔日上所买徒隶数⑶。”.问之,毋当令者⑷。敢言 三 之。 [校注] ⑴“朔日”,阴历初一日。“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 ⑵“都”,人名。 ⑶“恒”,恒常。参看第五部分J1(8)152A:“举事可为恒程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徒隶”,据第二部分J1(16)5A文字,系指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等。 ⑷“当”,适合。 J1(8)154 B面[65] : 二月壬寅⑴,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⑵。 圂手⑶。 [校注] ⑴“二月壬寅”,据 A面文字,此日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 ⑵“邮人”,参看第五部分J1(8)157A注文。“得”,人名。 ⑶“圂”,人名。 J1(9)11 A面[66]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溪里士五(伍)采有赀馀钱八百五十二⑶。不 二 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⑷。.今为钱校券一⑸,上谒洞庭尉⑹,令署所县责⑺,以受(授) 三 阳陵司空⑻。[司空]不名计⑼,问何县官计⑽,付署,计年为报⑾。已訾责其家⑿,[家]贫弗能入,乃 四 移戍所⒀。报署主责发⒁。敢言之。/四月壬寅⒂,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⒃:写上,谒报⒄, 五 署金布发⒅,敢言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⒆,阳陵遬敢言之⒇:至今未报(21),谒追(22),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⑵“司空”,参看秦始皇二十六年J1(8)133A注文。据下文可知,此“司空”系指阳陵县司空。“腾”,人名[67] 。 ⑶“阳陵”,秦县名,见第二部分J1(16)5B注文。《选释》说,阳陵县在洞庭郡辖下[68]。非是。“溪里”,里名。“士伍”,无爵位的成年男子,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曹砚农《试读里耶--历史空缺的填补》认为[69] ,本组秦简所记充当戍卒的“士伍”,就是史籍所谓“发闾左之戍”之“闾左”。其说尚可商榷。《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应劭注:“秦时以适发之,名适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师古曰:“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 可知秦时“闾左”为无罪平民。而本组秦简中的戍卒皆“有赀钱”或“有赎钱”,欠官府债,似非“闾左”。“采”,人名,与本简下文中的“不采”是同一人。“赀”,《说文.贝部》:“赀,小罚以财自赎也。” ⑷“署”,驻扎,驻地。“署”的本义是部署,《说文.网部》:“署,部署,有所网属。”引申为辖属、署所。《墨子.备城门》:“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初读》说“署”指防地;参看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女’+‘辜’】)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张俊民《里耶秦简“卒署”辨》说[70] ,“署”指工作场所或场地,即今所谓工作岗位;“不知何县署”,对应于本简是不知在何县劳作的意思;参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4.9:“卅八人署厨传舍、狱、城郭、官府。” ⑸“校券”,作为凭证的契券。见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 ⑹“洞庭尉”,即洞庭郡尉。武职,协助郡守掌军务。《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 ⑺ “责”,为责券(右券)。“令署所县责”,命令该戍卒所驻扎之县作“责券”(右券)。参看第一部分J1(8)134 A:“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或说“责”,索要欠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 ⑻“授”,交付。“以授阳陵司空”,对照简影图版,本部分J1(9)12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⑼“名”,读为“明”,看见,明了。《说文.口部》朱骏声通训定声:“名,假借为明。”《集韵.劲韵》:“名,弥正切,目睹物也。”《隶续》十九《冀州从事郭君碑》:“卜商号啕,丧子失名。”洪适释“失名”为“失明”。或说“名”,占有,掌握。《史记.邓通列传》:“竟不得名一钱。”《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计”,统计,亦指有关统计的簿籍帐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尹湾汉简》五正:“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 《札记》说,“名计”,是计算、统计的意思;参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禹不能名,契不能计。”《正义》曰:“契为司徒,敷五教,主四方会计。言二人犹不能名计其数。”疑《札记》说未安。 ⑽“问何县官计”,询问在哪个县的官府计帐。“官计”,官府会计。睡虎地秦简《效律》:“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 ⑾“付”,交付,交与。《说文.人部》:“付,与也。从寸,持物对人。”“付署”,将校券交付戍所。“计年为报”,计算劳作时间,按年回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其官;官相【糸+‘斤’】(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报”,回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翳’-‘羽’](也)。” “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选释》、《札记》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未安。《初读》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亦通。 ⑿“訾”,估量。《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一说“訾”通“赀”,秦法律用语,罚,处罚。参看第四部分J1(9)981 A注文。“责”索缴,索债。 ⒀“乃移戍所”,无力偿还官府债务者,要以劳役抵偿,劳役时间可折算为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 ⒁“主责”,指主管债务、责券的官署或官员。 ⒂“四月壬寅”,应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壬寅。原文未记本月历朔,据《徐谱》,此日为四月初二日。 ⒃“恬”,人名[71] 。 ⒄“谒报”,公文用语,请求上级回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七:“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居延新简》E.P.T51:100:“毋所验,谒报,敢言之。” ⒅“署”,在文书的封检上题署。见第五部分J1(8)156A注文。“金布”,掌管财物的官府,见第五部分J1(8)156注文。《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罚赎入责(债),以呈黄金为价。”“发”,开启,拆看。 “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未安。 ⒆“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⒇ “遬”,人名。“阳陵遬”[72] ,阳陵县令名遬。此系秦至汉初惯用文例,参见第一部分J1(12)10 A面对“迁陵拔”的注文。 (21)“未报”,没有得到回覆。《札记》说,“未报”意谓“没有呈报”。误。 (22)“谒追”,向上级追索(回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J1(9)11 B面[73] : 一 敢言之。 二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⑵:阳陵卒署迁陵⑶,其 三 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⑷。/嘉手⑸。.以洞庭司马印行事⑹。 四 敬手⑺。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假”,暂时代理官职,或为副职。见第二部分J1(16)6A注文。“觿”,人名[74] 。 “迁陵丞”,迁陵县丞。 ⑶“署”,驻扎,辖属,参看本简A面注文。 “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选释》误作:“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与本简内容相似的还有十一简,即(9)2、(9)3、(9)9、(9)1、(9)4、(9)5、(9)6、(9)7、(9)8、(9)10、(9)12,《选释》在诸简之该处皆误。 ⑷“当腾(誊),腾(誊)”,公文用语,意谓“应当誊写的,誊写下来”。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当腾,腾,皆为报。”或说“腾”读为本字,“当腾,腾”意谓“应当传送的,传送”。《后汉书.隗嚣列传》:“因数腾书陇蜀,告示祸福。”亦通。 《选释》说,“当”,正确,恰当;第一个“腾”读为“誊”;第二个“腾”读为本字;意谓“正确誊写并传送文书”。亦可通。 ⑸“嘉”,人名[75] 。 ⑹“司马”,武职,掌兵马。“行事”,官制用语,奉事,办事,指以他官代行某官职权。一般为低级官员摄行高一级职务,或为平级而兼摄行。《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注引《古今注》:“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诸侯相病,丞、长史行事。” ⑺“敬”,人名[76] 。 J1(9)2 A面[77]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仁阳士五(伍)不 有赀钱八百卅六⑶。不 戍 二 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不 署所县责,以受(授) 三 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不 家,[家]贫弗能入。 四 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壬寅⑷,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⑸:写上,谒报,署金布发⑹, 五 敢言之。/堪手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⑻,阳陵遬敢言之⑼:至今未报,谒报,敢言之。/堪手。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仁阳”,地名,疑为里名。“不【‘豸’+‘犬’】”,人名。 ⑷“四月壬寅”,即本年四月初二日。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阳陵守丞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⑹“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 ⑺“堪”,人名[78] 。 ⑻“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⑼“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J1(9)2 B面[79]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 二 丞⑵: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 三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四 敬手⑷。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3 A面[80]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馀钱千 二 七百廿八⑶。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⑷。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 三 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⑸。已訾 四 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⑹,弗服⑺,毋听流辞⑻。以环书道远⑼,报署 五 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⑽,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⑾:写上,谒报,署金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下里”,里名,又见本部分J1(9)5 A。“不识”,人名。 ⑷“不智(知)何县署”,对照简影图版,本简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⑸“计年、名为报”,本组其他简多作“计年为报”。 ⑹“物故”,亡故。 ⑺“服”,服事,服役。《尔雅.释诂上》:“服,事也。”或说“服”,服从。 ⑻“流辞”,无根源之辞。《荀子.致士》:“凡流言流说。”杨倞注:“流者,无根源之谓。” “弗服,毋听流辞”,《选释》将此二句连成一句,作“弗服毋听流辞”,未安。 ⑼“环”,读为“还”。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公车司马猎律》:“虎未越泛藓,从之,虎环(还),赀一甲。”《仪礼.士丧礼》:“布巾环幅。”郑玄注:“环,古文作还。”“环书道远”,返还文书的道路遥远。参看本部分J1(9)9 A:“道远毋环书”。 “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选释》作:“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未安。 ⑽“四月壬寅”,本年四月初二日。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⑾“阳陵守丞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J1(9)3 B面[81]: 一 布发⑴,敢言之。/堪手⑵。 二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⑶,阳陵遬敢言之⑷: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⑸,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⑹:阳 四 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⑺。以洞 五 庭司马印行事。 敬手⑻。 [校注] ⑴“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 ⑵“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⑶“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⑷“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⑹“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9 A面[82]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仁阳士五(伍)[‘缘’右,+页]有赎钱七千六百八 十⑶。[‘缘’右,+页] 二 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缘’右,+页] 署所县受责⑷, 三 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⑸。已訾责[‘缘’右,+页] 家,[家]贫弗 四 能入。[‘缘’之右,+页] 有流辞,弗服,勿听⑹。道远毋环书⑺,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壬寅⑻,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⑼:写上,谒报,署金布发⑽,敢言之。/堪手⑾。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选释》“卅三年”下脱“三月”二字。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仁阳”,地名,疑为里名[83] 。“[‘缘’之右+页] ”,人名。“赎钱”,赎罪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汉书.武帝纪》:“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⑷“受责”,本部分其他简作“责”。 ⑸“计年、名为报”,本部分其他简多作“计年为报”。 “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选释》“付署”二字属上句,“年”字下夺“名”字,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⑹“弗服,勿听”,《选释》连成一句,作“弗服勿听”。未安。 ⑺“环”,读为“还”,见本部分J1(9)3A注文。 ⑻“四月壬寅”,本年四月初二日。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⑼“阳陵守丞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⑽“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 ⑾“堪”,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9 B面[84] : 一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⑴,阳陵遬敢言之⑵: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⑶。 二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⑸:阳陵卒署迁⑹,其以律令 三 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⑺。.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四 敬手⑻。 [校注] ⑴“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⑵“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迁”字下脱“陵”字。 ⑺“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 A面[85]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馀钱八 二 千六十四⑶。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 三 毋死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⑷。 四 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己酉⑹,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⑺: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 六 之。/儋手⑻。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宜居”,地名,疑为里名。“毋死”,人名。 ⑷“问何县官计,年为报”,本组其他简多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⑸“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⑺“厨”,人名[86] 。 ⑻“儋”,人名[87] 。 J1(9)1 B面[88] : 一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⑴,阳陵守庆敢言之⑵:未报,谒追,敢 二 言之。/堪手⑶。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⑸:阳陵卒署迁 四 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⑹。.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⑵“庆”,人名。此处有“阳陵守庆”,本部分J1(9)10B又有“阳陵守丞庆”,未知是否为同一人,或“守”字下脱“丞”字。 ⑶“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4 A面[89]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孝里士五(伍)衷有赀钱千三百卌四⑶。 二 衷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衷署所 三 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 四 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己酉⑷,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⑸: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⑹。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⑺,阳陵守丞欣敢言之⑻: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⑼。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孝里”,里名。“衷”,人名。 ⑷“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⑸“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⑹“儋”,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二日。 ⑻“欣”,人名。 ⑼“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4 B面[90]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⑵: 二 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 三 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四 敬手⑷。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5 A面[91]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下里士五(伍)盐有赀钱三百八十四⑶。 二 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盐署所 三 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 四 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己酉⑷,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⑸: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⑹。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⑺,阳陵遬敢言之⑻: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⑼。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下里”,里名[92] 。“盐”,人名。 ⑷“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⑸“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⑹“儋”,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⑻“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⑼“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5 B面[93] : 一 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⑵:阳陵卒 二 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三 敬手⑷。 [校注] ⑴“四月己未朔乙丑”,据本部分J1(9)4B“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知此日应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8 A面[94]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赀钱千 二 三百卌四⑶。越人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令洞庭尉⑷, 三 令越人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 四 为报。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戊申⑹,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⑺: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⑻。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⑼,阳陵遬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逆都”,地名,疑为里名。“越人”,人名。 ⑷“令”,据本部分其他简文例,应是“言”字之误。 ⑸“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戊申”,即本年四月初八日。 ⑺“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⑻“儋”,人名,见J1(9)1A注文。 ⑼“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J1(9)8 B面[95]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⑵:阳陵卒署迁陵, 二 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⑶。/嘉手⑷。.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当腾(誊)”,此下脱重文号“=”。据本组其他简文例,应作“当腾(誊),[腾](誊)”。 ⑷“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0 A面[96]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叔作士五(伍)胜日有赀钱 二 千三百卌四⑶。胜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 三 庭尉,令胜日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 四 年为报⑷。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乙酉⑹,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⑺: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 六 之。/儋手⑻。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叔作”,地名,疑为里名。“胜日”,人名。 ⑷“问何县官计,年为报”,本组其他简多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⑸“訾”,本部分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乙酉”,“乙酉”当作“己酉”。《识小》指出,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无乙酉。“四月己酉”,即四月初九日。 ⑺“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⑻“儋”,人名,见J1(9)1A注文。 J1(9)10 B面[97] : 一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⑴,阳陵守丞庆敢言之⑵:未报,谒追, 二 敢言之。/纠手⑶。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⑸:阳陵卒署迁陵,其 四 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⑹。.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⑵“庆”,人名。“阳陵守丞庆”,本部分J1(9)1B有“阳陵守庆”,未知是否为同一人。 ⑶“纠”,人名。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2 A面[98] : 一 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公卒广有赀钱千三百 二 卌四⑶。广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⑷。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广 三 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⑸。[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四 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戍所⑹。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⑺, [校注] ⑴“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应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此二字漫漶不清,在县名“阳陵”下,当是里名。“公卒”,亦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可知“公卒”地位在“二十级爵”之末的公士的后面,在士伍的前面。“广”,人名。 ⑷“不智(知)何县署”,对照简影图版,本简在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⑸“令广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对照简影图版,本简在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后文断开。 ⑹“乃□戍所”,据本部分其他简文例,“□”当是“移”字。 ⑺“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J1(9)12 B面[99] : 一 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⑴: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⑵。 二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⑶,阳陵遬敢言之⑷: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⑸。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⑹,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丞⑺: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 四 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⑻。.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⑼。 [校注] ⑴“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⑵“儋”,人名,见J1(9)1A注文。 ⑶“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⑷“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⑹“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⑺“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⑼“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6 A面[100]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褆阳上造徐有赀钱二千六百八十 二 八⑶。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券一⑷,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三 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 四 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庚戌⑹,阳陵守丞 敢言之⑺: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⑻。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⑼,阳陵遬敢言之⑽: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⑾。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褆阳”,地名,疑为里名[101] 。“上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秦二十级爵之第二级。“徐”,人名。 ⑷“钱券”,本组其他简作“钱校券”。 ⑸“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庚戌”,即本年四月初十日。 ⑺“【‘目’+‘买’】”,人名。 ⑻“儋”,人名,见J1(9)1A注文。 ⑼“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⑽“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⑾“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6 B面[102]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假(假)尉觿谓迁陵 二 丞⑵: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以 三 洞庭司马印行事。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假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7 A面[103]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褆阳士五(伍)小欬有赀钱万一千 二 二百七十一⑶。欬戍洞庭郡⑷,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 三 申署所县责⑸,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四 已訾其家⑹,[家]贫弗能入,乃移⑺。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己酉⑻,阳陵 五 守丞厨敢言之⑼: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褆阳”, 见本部分J1(9)6A注文。 “小欬”,人名。 ⑷“欬”,与上文“小欬”是同一人。 ⑸“申”,据本组其他简文例,此处应为人名“欬”或“小欬”。 ⑹“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⑺“移”,本组其他简此下有“戍所”二字。 ⑻“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⑼“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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