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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李柏华
释义

山东省冠县辛集乡贾国庄人李柏华

简介

李柏华(1916~1991),山东省冠县辛集乡贾国庄人。

生平

1937年7月毕业于临清省立中学,1940年4月参加革命工作。历任堂邑县抗日民主政府行政科科员、莘县和南峰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科长、清平县司法科科长、县政府秘书。194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9月后,历任聊城专署民政科副科长、专署行政秘书、冠县副县长。1954年4月,任中共冠县县委常委、县长。1958年,在所谓“拔白旗”中受到批判,在县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被不公正的罢免县长职务,调任冠县柳林公社副社长,后任该公社党委第一书记。1964年6月,任聊城专区农业银行副行长。1971年11月,任山东电讯11厂党支部书记。1979年4月,任聊城地区电子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81年离休,享受副地级待遇。

天津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华

简介

李柏华,女,天津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1948年6月出生,汉族,山东烟台人,大学文化程度。

工作经历

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天津自行车厂车间党支部副书记;天津市日用机械工业公司团委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天津市工交“五七”干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1979年进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庭长,1995年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9年9月任现职。

研究成果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审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评为天津市法院系统首届经济审判业务拔尖人才。参与了《经济法教程》、《经济审判实务》的编撰工作,多次在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中《正确处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方式改革的核心问题》、《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及审判对策》、《海洋环境现状及其司法保护》等论文获奖或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物上发表。

评价

担任天津海事法院院长以来,致力于法院的全面建设,提出了公平正义、廉洁勤奋、改革开拓、激励挚爱的“二次创业”口号,确立了争创一流海事法院的目标,狠抓审判质量,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天津海事法院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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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