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李安邦 |
释义 | 李安邦,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四川射洪人,大学文化程度,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中共蓬溪县委书记。 个人简历1982.09——1986.07 西华师范大学物理系学习; 1986.07——1986.11遂宁市市中区西眉乡团委书记; 1986.12——1987.02横山乡党委副书记; 1987.02——1988.03 常理乡党委书记; 1988.03——1989.03 横山工委副书记兼常理乡党委书记; 1989.03——1990.01 共青团市中区委书记; 1990.01——1995.04 团市委副书记兼任市少工委主任,市青年联合会主席,共青团全国十二届代表; 1995.04——2000.04 团市委书记(其间:1997.12——2000.04下派大英任县委 副书记,1998.07——1999.08 上派省建委主任助理),遂 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共青团全国十三届代表; 2000.04——2005.04 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共遂宁市委第四届候补委员(其间:2003.9——2004.1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高级经济研修班学习); 2005.04——2006.03 中共蓬溪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县长; 2005.06 当选为遂宁市第五届人大代表; 2006.03.18,当选为蓬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3——2008.03 中共蓬溪县委书记。 受贿200万获刑16年李安邦原系中共蓬溪县委书记,2006年3月到2008年3月任蓬溪县委书记期间,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8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安邦提起公诉,指控陈自2006年以来,利用其担任蓬溪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1万余元,美元4.2万。2009年2月19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安邦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据宣判,被告人李安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妻胡虹渝在此案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受贿及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交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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