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银行 |
释义 | § 产生背景 银行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客观要求。 (1)政府对货币财富和银行的控制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政府为了开辟更广泛的市场,也需要有巨大的货币财富作后盾。 (2)统一货币发行 在银行业发展初期,几乎每家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和银行机构增多,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就越来越明显,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力雄厚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发行银行券。 (3)集中信用的需要 商业银行经常会发生营运资金不足、头寸调度不灵等问题,这就从客观上要求中央银行的产生,它既能集中众多银行的存款准备,又能不失时宜地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周转资金,为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 (4)建立票据清算中心 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增多,各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由各家银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清算已发生困难。这种状况观上要求产生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中心。 (5)统一金融管理 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必要的管理,这要求产生隶属政府的中央银行这一专门机构来实施政府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管理。 § 发展演变 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其雏型是瑞典银行,成立于1656年,并于1661年发行银行券。1833年英国议会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为无限法偿币,标志着第一家中央银行的诞生。 19世纪初形成较完善的中央银行制度。1920年在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上提出的发行银行应脱离各国政府控制的观点,成为各国建立中央银行最重要的理论根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央银行国有化成为当时改组和设立中央银行的重要原则。同时,在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国家加强了控制。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召开加强了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在此基础上,1945年12月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推动了各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 中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清政府因整理币制,于光绪三十年(1904)由户部奏准设立户部银行,额定资本白银400万两,后又增拨20万两,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1908年户部更名为度支部,户部银行改名为大清银行,经理国库、发行纸币。清朝灭亡后,1912年1月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尔后与交通银行一起受北洋政府控制,部分承担中央银行职责。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组成中央政府时曾经设立中央银行。1926年北代军攻克武汉,同年12月在武汉设立中央银行。但这两大中央银行实属当时军事需要,随军事进退伸缩,故没有全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1月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额定资本2000万元,由政府拨款。该行行使经理国库和统一发行货币权力,并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原广州的中央银行1929年3月改为其分行,1933年改称广东银行。尔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与中央银行一道享有货币发行权。1937年7月成立四行的“四联总处”,统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42年7月货币发行权收归中央银行,同时集中黄金、外汇储备统一管理,统一经理国库。 194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又合并东北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等地区性金融机构,成为全国统一的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与一般银行的职能。1979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随着专业银行的恢复和设立,一般银行业务逐渐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2] § 结构特征 结构 中央银行 单一制,即国家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它又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一元制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分支机构执行其职能,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二元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各自设立中央银行,分别执行其职能,即联邦式,如美、德、南斯拉夫等国属于此类。复合制,即国家银行既具有中央银行职能又具有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职能。又分为一体式和混合式。一体式中央银行集所有银行业务于一身,形成“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在体制改革前多采取此结构;混合式是指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设,但中央银行兼办专业银行业务。跨国制,即参加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拥有一个中央银行。其中央银行发行共同货币,监督各国金融制度,平衡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如西非货币联盟,中央银行总行设在达喀尔,参加国为塞内加尔、尼日尔、科特迪瓦(象牙海岸)、贝宁(达荷美)、多哥、布基纳法索(上沃尔特)。 特征 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货币为宗旨,是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许多国家从立法上规定中央银行在执行银行法时不受政府干预,并规定其总裁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相分离,以免受其操纵。地位超然,不办理普通银行业务,交易对象是银行和政府机构,各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也只是代为保管,不付利息。银行资产具有极易清偿性。除平时保持一定的现金和可迅速转换的有价证券外,中央银行资产不应具有长期性。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职能 垄断货币发行。发行货币是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和独占权,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时,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后盾,有助于提高货币的信誉。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代理国库事务。具体内容包括: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制定再贴现政策、调整法定准备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基准利率来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代理国库、管理财政收支、经办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划拨与清算、执行国库出纳职能、代办国债发行和支付利息、通过透支和借款暂时向国家财政融通资金;代为国家管理黄金、外汇储备、买卖黄金外汇,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管理全国金融机构并提供各种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立法对金融机构设置、撤并、迁移进行审查、批准、注册、登记,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预防性管理、稽核,监督金融机构保持清偿能力和较佳的资产负债结构,规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范围,仲裁金融机构业务纠纷;作为金融业的票据清算中心办理票据清算和资金划拨;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 § 金融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 监管内容 银行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 主要作用 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作用 世界银行 (1)作为支付体系的使用者。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主要包括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进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括发行和兑付)。 (2)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收付。 (3)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这些服务包括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作提供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提供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4)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支付体系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供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提供技术标准。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1)提供账户服务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括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1] § 世界主要的中央银行 亚洲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除了10元纸钞的发行由它负责外,发钞权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及中国银行负责) 蒙古银行(蒙古) 韩国银行(大韩民国) 日本银行(BOJ) 欧洲 欧洲中央银行(ECB) 英格兰银行(BOE) 瑞士中央银行(SNB) 美洲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FRB) 加拿大中央银行 (BO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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