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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亲权
释义

§ 历史沿革

亲权

亲权这一古老的概念渊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近代民法中亲权的性质和内容与古代和中古时期的亲权已有了极大的区别。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家父权”以亲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家父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家父权制度是罗马法特有的一项制度。一般而言,“‘家父’是指那些在罗马家庭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亲属的人”,“家父是指家庭成员的父亲、祖父或曾祖父”。家父对家子在人身方面的权利是很大的,家父就是家子的法官,对于家子所犯的过错,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予以处罚,包括监禁、身体刑,甚至死刑。由于罗马法上的家父权过于专制和残忍,罗马的法学家一直试图对这种家父权加以限制,“共和国试图限制‘父权’的滥用,特别是想借助于监察官,他凭借自己的不特定的和道德性的权力,得以在这个领域施加影响。”而日耳曼法的父权不同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它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对子女的保护权。近现代许多国家的亲权制一般多继受日耳曼法,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与此相应,在中国的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中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即是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父权,不但和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有相同之处,表现为父对子的支配权,同时也含有日耳曼法中父对家子的保护权的性质。一方面“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表明了家父对子女专制的人身支配权;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父权制的核心是“孝”,要求子女必须孝敬父母,而父母则要教育抚养子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子不教,父之过”,表明了“子”在中国的宗法家庭制度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近代的民事立法中,各国早期的民法典均设有亲属篇,专门规定有关的亲权制度。如《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等。这一时期亲权制度的内容,比起古代来,有了极大的进步。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亲权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权。如《日本民法典》第820条规定:“行使亲权者,有权对子女进行监督和教育,承担义务。”这一时期亲权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将亲权单方面地授予父方,而剥夺了母亲对于子女的亲权。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

§ 概念

亲权

亲子关系在外国法中称之为“亲权”,是父母对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亲权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定义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谓之亲权。”第三种定义为:“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身份上及财产上的以监督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上述各定义,尽管表述上有差异,但其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都表明了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讲,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目的,因而,已成年及已因结婚而成年的子女均不在亲权的范围之内。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不得任意抛弃,非亲属身份人之间不产生亲权。

中国婚姻法中虽未专设亲权制度,但有有关的内容。中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父母双方即使离婚仍然是子女的父母。《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后来,中国《民法通则》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法第133条还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未成年子女触犯刑律的,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又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就是亲权的全部内容,与亲权的概念完全一致。但为什么在中国的婚姻法及民法中有亲权的实际内容而不采用亲权的概念?其主要的原因是,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私法概念,而亲权的基础是私法理论,所以中国民法中无亲权概念;其次,中国的婚姻法是和民法并列的基本法,民法上无亲权概念,而婚姻法又不承认私法理论,所以,婚姻法中也不使用亲权概念;此外,还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认为亲权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因而也有意回避使用。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未必科学。

§ 亲权人

亲权人即亲权的主体,是指享有亲权的人。古代法几乎都以父为亲权人,亲权不及其母。现代各国立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故在亲权主体的规定上,父母为当然的亲权人,即把亲权平等地授予父母双方,这已成为各国立法通行的原则。但差异主要在于:当父母双方在共同行使亲权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甚至父母离异、分居等情况时,父母共同亲权如何行使?中国现行法对此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国外的立法经验,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 父母行使亲权时如意见不一,亲权如何行使。对此,在国人一般的观念中,都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的“家务事”,外人不得干涉,法律更不必对此加以规定。

第二,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剥夺亲权时,则由另一方行使亲权,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中国的情形大体上也同上述各国差不多,但在现行法中未明确规定。

第三,把子女委托给第三人监管时,有的国家规定,亲权仍由父母共同行使。有的国家则规定,监管人在委托权限内,可代表父母行使亲权。对此中国现行法亦未作具体规定。

第四,在父母离婚、分居或婚姻无效时,应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判决子女监护方行使亲权。中国现行法对此并未作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父母分居或婚姻无效时,未成年子女的处境最让人同情。

第五,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各国法的规定差异较大。中国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尽管中国现行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但由于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本身的不确定或不合法甚至违法,这就使得对非婚生子女亲权的行使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

§ 亲权对象

亲权对象主要是指亲权的范围。亲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而设定的,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的,其内容和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所以,在这里亲权的范围不包括已成年子女和因结婚而成年的子女,也不包括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此可见,亲权的对象是特定的,仅仅只是指未成年人。但由于各国法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所以在亲权的范围上又有所差异。例如中国法律规定满18周岁为成年人,有的国家则规定成年年龄为20岁,有些甚至规定为21岁。有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规定:虽未达成年年龄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各国法对未成年人有时还加以阶段划分,如中国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满14岁的未成年人在设定监护人或被送养时,应征求其本人的同意;对于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成年人。在这里还应区分成年年龄和法定婚龄,因为这两者常常并不是统一的。事实上,各国法在规定了成年年龄的同时,在其有关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又规定了法定婚龄。有些国家的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如英国;而有些国家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如中国,这就使得亲权的范围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因结婚而成年,从而使其不再处于亲权对象的范围内。而有的国家则规定,尽管未成年人已婚,但在成年之前依然处于亲权的监护之下。在中国由于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且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家庭结构比较稳定,即使子女已成年,但在结婚以前子女一般也总是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事实上,在成年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子女依然处于亲权的监护之下。

§ 内容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或亲子关系的核心,对此,各国法规定的内容大体上都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但关于亲权的具体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亲权的内容包括:(1)身心上的育养教化权;(2)奖惩权;(3)财产管理权;(4)姓名设定权;(5)住所指定权;(6)法律行为补正权;(7)法定代理权;(8)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亲权应包括以下8项内容:(1)居住所指定权;(2)子女交还请求权;(3)惩戒权;(4)职业许可权;(5)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6)管理权;(7)使用收益权;(8)处分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把亲权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是身上照护权,二是财产照护权。身上照护权包括:(1)居所指定权;(2)惩戒权;(3)子女交还请求权;(4)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与代理权;(5)抚养义务;(6)赔偿义务。财产照护权包括:(1)财产管理权;(2)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权;(3)使用及收益权;(4)处分权。

由此可见,关于亲权的具体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从中国现行法的的规定来看,关于亲权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经济方面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是父母必须承担的重要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的成长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第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是亲权的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

子女的姓氏是身份关系的标志。因此,外国法对此多作了规定。比较通用的原则有两种:一是婚生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姓氏,非婚生子女以生母的姓氏为姓氏。对非婚生子女也有采用首先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姓氏;二是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有的家庭法还规定,由监护机关指定。

第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有的学者称为“财产照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照护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权的具体表现,对此,各国法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法律对亲权人与监护人的要求有很大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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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8: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