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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井上正治
释义

§ 概述

井上正治(いのうえまさはゐ),九州大学刑法学教授,师从不破武夫先生。他是日本新过失论的奠基人,也是日本战后过失犯理论的先驱。日本现在的过失犯罪理论,基本上是在井上教授的理论基础上展开的,其理论特点可归结如下:

1. 建立了新过失犯的理论体系;

2. 阐明了注意义务的结构;

3. 指明未必的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

§ 相关

井上教授认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概念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对对象物应当付出必要的注意,这是注意的第一阶段;二是行为人付出必要的注意的本身要求他作出慎重的行动,这是法律上注意义务的核心。行为人没有付出必要的注意义务,说明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但没有预见。由于没有预见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防止措施。结果避免义务,是要求行为人为了避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某种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过失中的注意义务不是单纯的意志集中的问题,而是“应当避免结果发生的意识态度”。行为人在避免结果发生这一点上没有表示积极的态度时,我们才能认定行为人没有遵守注意义务或违反注意义务。因此,过失的本质特征是违反结果避免义务。

井上教授把注意义务的内容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种。 注意义务的核心是结果避免义务,但注意义务并不是抽象的、茫然的态度,而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需要对注意义务具体化、个别化。但是,注意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应由成文法明定。注意义务是以不引起危害社会的危险状态为要件的。遵守注意义务就是避免危害社会的危险状态转变为现实的危害。

井上教授认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能力是不现实的,仅从客观的事实还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是,个人的主观能力并不是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本身,而是责任阶段的内容。个人的能力问题实质上是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问题。能否预见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基于个人意思能力的主观意思;而是否履行结果避免义务是对法律期待的目标的态度。因此,在违法性阶段应当采用客观说,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责任阶段则应当采用主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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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5:15:48